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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财罚决(2024)7号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11-27 18:26 字体:

环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财罚决(2024)7号

 

一、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甘肃鼎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2MA72R74K75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弘化西路石家庄家园小区别墅区西二排25号

法定代表人:冯正兴

二、违法事实

甘肃鼎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甘肃省庆阳市陇东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环县2024年人工种草和草原改良(十四包至二十六包)”(项目编号:HXZC2024-0080)项目前与甘肃鹏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相约共同参与投标,由甘肃鼎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配合甘肃鹏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两家公司共同使用甘肃鼎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网络生成和上传投标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另查明,该案涉项目第十六包采购金额100.858944万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且其违法行为没有产生严重危害后果,可以减轻处罚。以上事实有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移交函》(环资交函2024〕18号)、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2024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和《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甘肃鼎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100元。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环县财政局联系工作人员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支付宝、微信、网上银行等方式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救济权利及途径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26日

 

 

 

 

 

 

 

 

单位地址:环县环城镇翼龙路6        

联系电话:0934-442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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