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财政局对“天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级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天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级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GZC2024-507)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天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级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TGZC2024-507 采购预算1150.38(万元)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周口市龙帆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产业集聚区商安路87号
被投诉人1:天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地址:天水市秦州区羲皇大道西路2号天河广场D座3区
被投诉人2:甘肃三熙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成纪大道碧桂园三期21号
二、基本情况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0月23日收到的周口市龙帆工贸有限公司对“天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级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1-8包的投诉予以受理。
三、投诉事项及核查情况
2024年11月15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事项进行了论证。我机关结合相关专家论证意见、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招标文件等内容,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1-8包评分标准及细则中售后服务、技术响应、样图、实施方案、质量追溯体系、应急方案、产品质量保证措施的评分细则不明确,文件中没有将评审因素量化到区间,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扩大了评审专家的自主裁量权,属于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投诉所涉及评分标准及细则要求均提到“方案内容完善具体、清晰明确;较为完善具体、较为清晰明确;不够完善、较为清晰但不够明确;内容简单,但不够清晰;完整、清晰;较完整不够清晰;科学合理;实用性强;实用性较强;基本合理;完善;有一定缺陷”,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存在评审因素未量化的情形。故投诉事项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本项目已废标,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水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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