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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4年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采购项目)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11-20 16:04 字体:

甘财采处(2024)79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4年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4zfcg01799)第三包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4年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024zfcg01799

项目预算:1876.21万元(第三包:262.6万元)

投诉人:甘肃金纬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2005号303室

被投诉人1: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镇东坪街536号

被投诉人2:甘肃智圣诚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12号西脉大厦13层1304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0月11日收到的甘肃金纬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对“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4年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采购项目”第三包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2、4:第三包招标文件“▲X射线衍射仪”中“二、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的“2.测角仪部分”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3.检测器部分”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4.X射线强度测量系统”第4.1条、第4.2条、第4.3条、“自动测氯仪、自动测氟仪(自动氟氯测定仪)”中“二、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

经核查,根据第三包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证明在国内市场中有三个品牌满足“▲X射线衍射仪”中“二、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的“2.测角仪部分”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3.检测器部分”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自动测氯仪、自动测氟仪(自动氟氯测定仪)”中“二、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第★5条、第6条、第7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要求不具有指向性;但无法证明在国内市场中有三个品牌满足“▲X射线衍射仪”中“二、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的“4.X射线强度测量系统”第4.1条、第4.2条、第4.3条、“自动测氯仪、自动测氟仪(自动氟氯测定仪)”中“二、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第8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故投诉人关于“▲X射线衍射仪”中“二、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的“4.X射线强度测量系统”第4.1条、第4.2条、第4.3条、“自动测氯仪、自动测氟仪(自动氟氯测定仪)”中“二、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第8条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3第三包招标文件“▲偏光显微镜”中“二、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第1条、第★3条、第★5条、“8.载物台及物镜转换器”第★8.2条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且只有进口产品能达到前述技术参数要求,但招标文件未注明第三包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经核查,该项目第三包不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根据第三包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证明在国内市场中有三个品牌满足“▲偏光显微镜”中“二、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第★5条、“8.载物台及物镜转换器”第★8.2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要求不具有指向性;但无法证明在国内市场中有三个品牌满足“▲偏光显微镜”中“二、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第1条、第★3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故投诉人关于“▲偏光显微镜”中“二、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第1条、第★3条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5只有进口产品能达到第三包招标文件“全自动润滑油空气释放置(全自动润滑油空气释放值测定仪)”中“二、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第★1条、“三、配置清单(配置与参数相符)”第5条技术参数要求,但招标文件未注明第三包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经核查,该项目第三包不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根据第三包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证明在国内市场中有三个品牌满足“全自动润滑油空气释放置(全自动润滑油空气释放值测定仪)”中“二、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第★1条、“三、配置清单(配置与参数相符)”第5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要求不具有指向性。故投诉事项5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234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第三包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违法违规的问题限期改正。

3、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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