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全自动凝血检测设备采购项目)
甘财采处(2024)7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全自动凝血检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4zfcgjk00008)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全自动凝血检测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024zfcgjk00008 项目预算:221万元
投诉人:甘肃锦思帆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绿地智慧金融城B41001002幢(写字楼)A区301室
被投诉人: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东路296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9月24日收到的甘肃锦思帆商贸有限公司对“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全自动凝血检测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投诉处理过程中,我机关一并对该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能够同时满足招标文件“品目1 全自动凝血分析流水线”第7条至第19条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只有一个,具有指向性。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情况说明、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无法证明有品牌能够同时满足投诉事项所涉全部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要求整体不具有指向性,故投诉事项不成立。但前述情形存在确定的采购需求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无法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品目1 全自动凝血分析流水线”第※8条“仪器运行过程中可以随时不间断连续添加试剂,更换耗材”、第9条、第12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驳回投诉人甘肃锦思帆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
2、我机关处理投诉事项时,发现存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采购需求不科学、不合理、部分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的问题,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可能影响评审结果,故认定评审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违法违规的问题限期改正。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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