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采购项目)
甘财采处(2024)7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4zfcgjk00009)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024zfcgjk00009 项目预算:200万元
投诉人:陕西久远沣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环城西路东光大厦二区1508
被投诉人1: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东路296号
被投诉人2:甘肃中远天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828号良志.兰州之窗1号楼1103至1106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9月24日收到的陕西久远沣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投诉处理过程中,我机关一并对该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能够同时满足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技术要求”中“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第1条、第※2条、第4条、第※5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只有一个,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情况说明、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无法证明有品牌能够同时满足投诉事项1所涉全部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要求整体不具有指向性,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但前述情形存在确定的采购需求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无法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第4条、第※5条、第12条、第14条、第16条、第17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技术要求”中“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所附《配置清单》规定了具体的配置名称和数量,但未明确允许偏离的范围及扣分、加分情况,具有指向性,属于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品牌或供应商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所附《配置清单》要求,系“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运行的基本组成和必备要求,不具有指向性;但招标文件未明确允许《配置清单》要求偏离的范围及偏离后应为无效投标还是仅作扣分处理,存在采购需求不明确、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招标文件未明确允许“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所附《配置清单》要求偏离的范围及偏离后应为无效投标还是仅作扣分处理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但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不影响评审结果。
2、我机关处理投诉事项1时,发现存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采购需求不科学、不合理、部分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的问题,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可能影响评审结果,故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违法违规的问题限期改正。
4、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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