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城市学院多功能报告厅多媒体工程项目)
甘财采处(2024)7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兰州城市学院多功能报告厅多媒体工程项目”(项目编号:2024zfcg00419)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兰州城市学院多功能报告厅多媒体工程项目
项目编号:2024zfcg00419 项目预算:79.44万元
投诉人:兰州浩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S625号以南5号13号楼3层3-19室
被投诉人1: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
被投诉人2:兰州城市学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
相关供应商:甘肃华瑞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雁北路2682号第5单元10层1002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9月2日收到的兰州浩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兰州城市学院多功能报告厅多媒体工程项目”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2:投诉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并中标,却遭到投标供应商甘肃华瑞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端质疑,该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LED全彩显示屏制造厂家针对该项目的授权未加盖厂家公章,严重违反制作要求,被评标委员会视为无效投标,但该供应商在中标结果公示后针对前述情形提出质疑,认为不应认定其投标无效,投诉人认为该质疑不应被采纳,若采纳则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复审,采纳了该质疑,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未告知投诉人废标理由的情况下,将该项目作废标处理并重新招标,投诉人对中标结果的更正公告也存在异议,前述情形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应对该项目进行全面审查,纠正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不当行为,投诉人要求重新组织评审或采取合法、公正的措施,以确保评标结果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投标供应商甘肃华瑞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参与了该项目投标活动,具备对评审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且依法提出了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供应商甘肃华瑞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质疑后,组织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事项时,发现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的“承诺书”第1条“投标商提供LED全彩显示屏制造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提供一份得1.5分,满分3分”的规定,仅为评分项,并非实质性要求,若供应商提供未加盖LED全彩显示屏制造厂家公章的授权,应仅作扣分处理,但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却以投标供应商甘肃华瑞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LED全彩显示屏制造厂家针对该项目的授权未加盖厂家公章为由,未通过该供应商的符合性审查,认定该供应商投标无效,存在符合性审查有误的行为;因投标供应商甘肃华瑞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质疑成立且可能影响中标结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项目中标公告的更正公告内容为:“原中标供应商:兰州浩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79.289544万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收到针对本项目评审过程的质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根据质疑事项进行全面的复核。复核结论为:评委会一致认为此次评审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建议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现更正中标结果:本项目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存在公示的废标理由不明确的情形,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采购人向所有投标供应商通知了废标理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投诉人关于采购人未依法告知投诉人废标理由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但前述情形不影响该项目第一次采购的废标结果,鉴于该项目已重新组织第二次采购活动,且因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予以废标,故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就未依法向所有投标供应商通知废标理由的行为限期改正。
3、对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有误的行为,我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4、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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