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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省人民医院手术麻醉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10-08 19:39 字体:

甘财采处(2024)6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人民医院手术麻醉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2024zfcg01120)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人民医院手术麻醉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

项目编号:2024zfcg01120   项目预算:350万元

投诉人:杭州畅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路镇坪路258号优盟商业中心2号楼19层1905-1室

被投诉人1: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48号名城广场1号楼2013室

被投诉人2:甘肃省人民医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04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8月28日收到的杭州畅新科技有限公司对“甘肃省人民医院手术麻醉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未就投诉人质疑事项1进行实质性回复,该项目进行了两次招标,第二次招标的采购标准和内容与第一次相比并无实质性更改,但第一次招标时招标文件“付款方式”规定:“1、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的30%给中标供应商;2、系统全部上线后,通过初步验收后,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的60%给中标供应商;3、系统维保期满,通过终验后,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的10%给中标供应商。4、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开具正式发票,方可办理相关申报支付手续”,第二次招标时招标文件“付款方式”规定:“1.系统全部上线后,通过初步验收后,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的90%给中标供应商;2.系统维保期满,通过终验后,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的10%给中标供应商。3.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开具正式发票,方可办理相关申报支付手续”,两次招标活动关于“付款方式”的规定却不同,第二次招标时规定的付款条件更为严格,无预付款,增加了供应商的垫资成本,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1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两次招标时的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该项目属于货物项目,采购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第二次招标时变更了付款条件、取消了预付款事项,并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7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系统功能演示”第5条评分项要求具有指向性,与该项目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无法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评标办法”中系统功能演示5条评分项要求,前述评分项具有指向性,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的情形;但与该项目采购需求相适应。故投诉人关于“评标办法”中“系统功能演示”第5条评分项具有指向性、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情形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3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未进行详细回复,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医疗设备集成”的评分项要求具有指向性,为走向市场更早、开展业务更快的厂家量身定做,且采购人以供应商设备集成品牌数量等历史业绩来限定或歧视供应商,这与供应商能力无关,在软硬件设备厂家配合的情况下,供应商就该项目所投产品均可达到集成要求,并无技术壁垒,只是需要大量时间来提供证明材料,采购人通过时间差来限制供应商投标。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无法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评标办法”中“医疗设备集成”关于“医疗设备集成要求能够采集<>GE、德尔格、飞利浦、迈瑞、欧美达的设备数据并至少能够采集<>光电、金科威、科曼、理邦、宝莱特、迈柯唯等品牌中3种及以上的设备数据。要求系统制造厂家提供以上品牌设备在其他医院正常接入的应用证明材料”的评分项要求,前述评分项具有指向性,且前述设备信息与软件平台的数据交互可执行“卫生信息交换”标准,但将数据交互的佐证材料仅限定为应用证明,未给予供应商准备应用证明的必要时间,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的情形;但将采集前述设备数据与医疗设备进行集成作为评审因素,与该项目采购需求相适应。故投诉人关于“评标办法”中“医疗设备集成”的评分项要求具有指向性、将佐证材料仅限定为应用证明却未给予供应商准备应用证明的必要时间、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情形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系统功能演示”第2条评分项要求具有指向性,前述评分项将交互方式仅限定为鼠标,限制了更为方便的交互和实现方式,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无法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评标办法”中“系统功能演示”第2条评分项要求,前述评分项具有指向性,且将交互方式仅限定为鼠标,限制了更优的交互和实现方式,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4成立。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系统功能演示”第3条评分项要求系为某些厂家量身定做,且“数据统计分析”功能无法通过现场演示的形式表现出来,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无法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评标办法”中“系统功能演示”第3条评分项要求,前述评分项具有指向性,且“数据统计分析”功能涉及数据汇集、清洗等语句协议处理技术,通过演示方式无法证明数据底层的“流动”,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5成立。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系统功能演示”第4条评分项要求系为某些厂家量身定做,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无法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评标办法”中“系统功能演示”第4条评分项要求,前述评分项具有指向性,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6成立。

投诉事项8投诉人的质疑函是面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两个单位提交的,质疑函抬头也提到了两个单位,后按招标文件要求邮寄给了采购代理机构,但仅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且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未列举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内容过于片面,理由牵强附会,对投诉人的质疑未给予针对性答复,姑且投诉事项2至投诉事项7所涉评分项要求分别有三个品牌能够满足,但能够同时满足投诉事项2至投诉事项7所涉评分项要求的品牌并无三个,指向特定供应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协议》,采购人已将质疑答复工作委托给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无法证明有三个品牌能够同时满足投诉事项2至投诉事项7所涉评分项要求,具有指向性。故投诉人关于能够同时满足投诉事项2至投诉事项7所涉评分项要求的品牌并无三个、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4、56成立,投诉事项2378部分成立,从评标情况来看,可能影响该项目采购结果,故认定评审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违法违规的问题限期改正。

3、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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