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财政局对“天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的 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天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项目编号:TGZC2024-246)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天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项目编号:TGZC2024-246 采购预算576.3(万元)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木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碧桂园约克郡三号院
被投诉人1:天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春风路政务中心3号楼14层
被投诉人2:甘肃飞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东十里工业园区
二、投诉核查情况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9月6日收到的甘肃木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天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三、核查情况
2024年9月24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评标办法进行了论证。我机关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等内容,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原招标文件第2页,四、供应商资格条件:5、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则提供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此条款给予我公司不平等或歧视性待遇。
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供应商资格条件材料]第一款第二项: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原招标文件第34页,二、评分标准,商务部分,管理体系认证(在第二次更正文件中更改为认证证书)、厂家授权部分。此条款给予我公司不平等或歧视性待遇。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说明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不能排除投诉事项与采购需求的无相关性,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不足,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二次更正文件)第36页,项目负责人参数,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投诉所涉评分项将投标人应为本项目配备项目团队,项目负责人具有职称证书进行打分的情形,与采购需求相关联。属打分项,并非实质性要求,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该证书内容具有歧视、排斥中小微企业的条件。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二次更改文件)文件中多处带★的重要技术指标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这些检测报告不是国家的强制要求,而且这些检测报告是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一项功能的检测报告。具有很强的指向性、特定性。2,用非法手段排除了例如技术白皮书等证明材料。3,除了CMA标识的,还有CNAS标识的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此条款给予我公司不平等或歧视性待遇。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投诉所涉评分项将发证机构限定为CM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163号令)等规定,该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不足,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第二次更正文件)第36页,二、评分标准,技术部分,投标设备评价部分。评分标准未细化和量化,未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的“投标设备评价”规定:根据投标设备的使用案例或用户评价或第三方检测报告进行评价:投标设备实用性强、技术先进、操作便捷、维修便利、可扩展性强的,得3分;投标设备实用性一般、技术先进性一般、操作便捷性一般、维修便利性一般、可扩展性一般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前述内容存在描述不清的问题,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不明晰。故投诉事项5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第二次更正文件)第36页,二、评分标准,技术部分,售后服务方案(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保障体系、售后服务质量及人员调度、响应速度及现场服务措施、应急解决方案等,且1小时内响应,3小时内到达现场提供维修服务的得5分;否则售后服务方案内容每缺一项或不完整、响应时间大于1小时、到达现场提供维修服务的时间大于3小时的,每有一项扣一分,扣完为止。)。此条款给予我公司不平等或歧视性待遇。具有很强的指向性、特定性的特点。
经核查,根据投诉人的投诉书、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招标文件提出的维修服务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施要求,应对突发事件预防为主的保障属于售后服务的履约和质保范畴,与采购需求相关联,且非实质性要求。故投诉事项6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5部分成立,但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不影响该项目中标结果,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违法违规的问题限期改正。
3、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水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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