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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财政局对“天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的 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09-29 16:12 字体: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天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项目编号:TGZC2024-246)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天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项目编号:TGZC2024-246   采购预算576.3(万元)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陕西梵科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飞鸿广场5-511    

被投诉人1:甘肃飞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东十里工业园区

被投诉人2:天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春风路政务中心3号楼14

二、投诉核查情况

我机关依法对2024910日收到的陕西梵科工贸有限公司对“天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三、核查情况

2024年924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评标办法进行了论证。我机关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等内容,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部分-项目负责人要求:为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提升监测监管能力,投标人应为本项目配备项目团队,项目负责人具有控制工程或环境工程或科技管理等相关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得5分;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得3分;中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得1分;(提供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在投标人本单位近半年的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二者缺一不得分)

此项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不合理性,以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投诉所涉评分项将投标人应为本项目配备项目团队,项目负责人具有职称证书进行打分的情形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且非实质性要求,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该证书内容具有有明显的排他性和不合理性。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部分-实施人员要求,为满足投标设备在实际执法检测中的操作使用、培训指导、日常维护等使用需求,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的实施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具有测试计量技术或环境工程或电气或控制工程或电子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及以上的,每提供1个得1分,最多得7分,其他不得分。(提供实施人员职称证书、在投标人本单位近半年的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二者缺一不得分)。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不合理性,以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投诉所涉评分项将投标人应为本项目配备实施人员具有职称证书进行打分的情形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且非实质性要求,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该证书内容具有有明显的排他性和不合理性。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部分-售后人员要求:为健全项目售后服务的管理组织,保障项目在实际应用中的信息安全、设备操控、数据检验结果的评定,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的售后服务人员。(提供售后人员资格或技能证书、在投标人本单位近半年的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二者缺一不得分)。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不合理性,以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投诉所涉评分项将投标人应为本项目配备售后人员具有资格或技能证书进行打分的情形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且非实质性要求,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本项目配备的售后服务人员内容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不合理性,以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潜在供应商。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水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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