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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工业学院教学资产设备搬迁安装服务项目)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09-24 11:26 字体:

甘财采处(2024)6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兰州工业学院教学资产设备搬迁安装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24zzba00039)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兰州工业学院教学资产设备搬迁安装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2024zzba00039   

项目预算:500万元(第二包:76万元;第三包:75万元)

投诉人:昆明理想搬家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金沙路232号商铺

被投诉人1:兰州工业学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坪东路1号

被投诉人2:甘肃中远天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828号良志.兰州之窗1号楼1103至1106室

第二包成交供应商:深圳市帮德运搬迁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五和大道4014号四层411室

第三包成交供应商:兰州路路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街道九州中路916号第15幢425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8月27日收到的昆明理想搬家服务有限公司对“兰州工业学院教学资产设备搬迁安装服务项目”第二包、第三包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第二包成交供应商未按时报送并公示2023年度年报,因此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填数据不真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

经核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且磋商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回函称,第二包成交供应商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小微企业”,虽然第二包成交供应商声明其属于“微型企业”,但第二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包,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在第二包中享受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相同,因此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第二包成交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第三包成交供应商在2023年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及年报中填写的员工人数为“2人”,而在该项目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从业人员”数量为“78人”,第三包成交供应商在年报中填写的人员数据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数据不一致,存在数据填报不真实、虚假声明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磋商文件、评审报告、第三包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答复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第三包成交供应商声明其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小型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为“78人”,兰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回函称,第三包成交供应商属于“中型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为“288人”。第三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包,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的中型、小型企业在第三包中享受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相同,因此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第三包成交供应商存在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第三包成交供应商存在未按要求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上年末数据情形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不影响第三包采购结果。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3、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该项目第二包、第三包的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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