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工业学院教学资产设备搬迁安装服务项目)
甘财采处(2024)6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兰州工业学院教学资产设备搬迁安装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24zzba00039)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兰州工业学院教学资产设备搬迁安装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2024zzba00039
项目预算:500万元(第一包:349万元;第二包:76万元)
投诉人:重庆来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回龙路90号6幢33-4号
被投诉人1:兰州工业学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坪东路1号
被投诉人2:甘肃中远天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828号良志.兰州之窗1号楼1103至1106室
第一包成交供应商:广州仪速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云三路39号自编八栋研发楼3楼303房
第二包成交供应商:深圳市帮德运搬迁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五和大道4014号四层411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8月15日、8月20日收到的重庆来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兰州工业学院教学资产设备搬迁安装服务项目”第一包、第二包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答复内容缺乏实质性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规定,运输车辆和货物总质量为4500千克及以下时无需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但运输车辆和货物总质量为4500千克以上时须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运营证,第一包中多件设备质量远超4500千克,且结合车辆自身质量,运输总质量必然超过4500千克,但第一包成交供应商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也无任何落户搬迁或搬运车辆,且第一包磋商文件不允许供应商分包、转包,若第一包成交供应商通过分包方式完成项目实施,需在响应文件中明确分包主体及其资质,而第一包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并无分包主体,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不完整,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一包成交供应商不应通过资格性审查。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磋商文件、评审报告、第一包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答复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第一包磋商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未对运输车辆的质量作出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第一包成交供应商响应其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完成搬迁任务,且采购人出具的《关于兰州工业学院教学资产设备搬迁安装服务项目的补充说明》称,允许供应商就采购范围内的搬迁设备自行或在原制造厂家的协助指导下进行拆解后,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运输至目的地,因此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第一包成交供应商不应通过资格性审查、存在分包、转包、《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不完整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第一包成交供应商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2: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答复内容缺乏实质性依据,第二包成交供应商未按时完成2023年度营业执照的年审工作,违背其法定的年度报告填报义务,根据相关规定,任何未按时报送并公示年报的经营主体,都将依法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之中,而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从业人员数量系2022年度的数据,填报的数据应反映上一年度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但鉴于第二包成交供应商未完成2023年度营业执照的年审工作,对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存疑。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且磋商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回函称,第二包成交供应商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小微企业”,虽然第二包成交供应商声明其属于“微型企业”,但第二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包,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在第二包中享受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相同,因此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第二包成交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填“从业人员”数据并非上年末数据、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不影响第一包采购结果。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3、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该项目第一包、第二包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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