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智能供配电技术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甘财采处(2024)6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智能供配电技术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4zfcg01099)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智能供配电技术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2024zfcg01099 项目预算:280万元
投诉人:兰州德升至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后街78号
被投诉人1: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1号
被投诉人2:甘肃昌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名城广场2号楼3518室
中标供应商:江苏伟创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三茅街道三二线178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8月13日收到的兰州德升至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智能供配电技术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质疑事项未作出实质性答复,质疑回复落款公章为“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而非“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该学院不属于独立单位,答复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无效回复。
经核查,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已将质疑答复工作委托给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加盖了“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印章的回复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的附件材料,且采购人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对该回复予以认可,因此不属于无效回复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品目3 变压器高压综保测控系统”、“品目4 高压负荷综保系统”、“品目5 母线联络综保测控系统”技术参数要求一样,但设备名称不同,采购代理机构回复“其他内容由投标人根据系统整体设计在投标文件中自行补充”,存在采购需求不明确、不完整、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该项目为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学生智能供配电技术的实训和实习,仅具模拟意义,不具备实际应用场景;虽然招标文件就“品目3 变压器高压综保测控系统”、“品目4 高压负荷综保测控系统”、“品目5 母线联络综保测控系统”设置了相同的技术参数,但设备名称是按照实训科目内容进行的划分,前述设备实现的实训功能原理相同,从项目实际作用来看,前述技术参数与该项目采购需求相适应,不存在采购需求不明确、不完整、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品目11 高低压供配电综合自动化控制软件”规定:“须与实验室智能微电网系统和能源互联网系统软件无缝对接,投标文件中分别提供软硬件无缝对接方案,可覆盖将来的系统二次建设需求。投标时提供该软件现场演示”,但招标文件没有提供原有实验室智能微电网的技术参数,未明确其设备型号及要更换的预留设备接入口具体参数,未做到公开透明,具有明显倾向性、指向性,且该项目投标前没有进行现场踏勘。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招标文件“品目11 高低压供配电综合自动化控制软件”规定:“须与实验室原智能微电网系统和能源互联网系统软件无缝匹配,投标文件中分别提供软硬件无缝对接方案,可覆盖将来的系统二次建设需求。投标时提供该软件现场演示”,但招标文件未明确原智能微电网系统和能源互联网系统软硬件的应用场景、具体技术参数和适用标准,且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1条规定:“现场踏勘(标前答疑会):不组织”,因此前述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存在采购需求不明确、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3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3成立,从开评标情况来看,可能影响该项目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违法违规的问题限期改正。
3、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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