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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成县教育局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第三次)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09-19 10:50 字体:

成财采处2024〕1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成县教育局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137001JH621221012;招标编号:GSZM2024-070采购过程及中标结果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成县教育局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第三次)

项目编号:137001JH621221012  

项目预算:1355.950903 万元最高限价:715.443529万元)

投诉人:陇南海峰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北泉村七社

被投诉人1:成县教育局

地址:成县教育局

被投诉人2:甘肃正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江岸名都2号楼1单元3楼

被投诉人3:评标委员会

相关当事人:成县供销蔬香门第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同谷北路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8月9日收到的陇南海峰商贸有限公司成县教育局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第三次)”采购过程及中标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我公司认为该项目第三次的采购过程仍然存在严重的围标、串标和控标嫌疑,同时也存在采购过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不严谨、不公平、不公正的严重倾向嫌疑,影响了中标结果。

经核查,关于该项目第一次招标的采购过程和结果的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相关行政处罚,我机关已按照相关处理处罚程序处理、处罚完毕,并将处理、处罚决定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公告。该项目第三次招标文件的项目分包、参数设置、评分标准置属于招标文件制作的范畴,第三次招标文件的投诉我机关也已处理完毕,并将处理决定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公告。采购人代表按照单位授权参与项目评审,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根据相关当事人书面陈述,采购人代表与投标供应商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且投诉人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提出回避申请。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成县教育局授权代表其进行统一的质疑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没有答复投诉人质疑的法定义务。招标文件有投标样品接收时间、地点的规定,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接收投标样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但招标文件并未对投标样品的编号、分辨做明确的规定,开评标组织工作存在不严谨、不规范的问题。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没有对样品进行复核称重的规定。经核查本项目评标过程资料和评标过程视频,发现评审专家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但未影响中标结果。投诉人提供的谈话通话录音中清晰的内容及相关当事人的书面陈述不足以证明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2:我公司认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成县供销蔬香门第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中标产品“纯牛奶、鸡蛋、苹果汁、非转基因菜籽油、面粉”5项货物名称的“品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公告公开的《报价明细表》也没有投标总报价。

经核查,纯牛奶生产厂家提供了其“陇上花牛”商标注册的相关资料,其“品牌”名称真实合法有效。陇南长城果汁饮料有限公司根据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使用授权书》的授权,使用陇上花牛品牌名称合法有效。中粮油脂(广元)有限公司根据其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作协议》规定,使用其“福临门”品牌名称合法有效。面粉生产厂家提供了其“金龙”商标注册的相关资料,其“品牌”名称真实合法有效。鸡蛋生产厂家以自己公司名称命名其生产的鸡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且对于鸡蛋而言,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必须要使用注册商标,是否使用注册商标属于公司自愿行为,并非国家强制要求。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告内容中不包含投标总报价。投诉事项2驳回。

投诉事项3:我公司认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成县供销蔬香门第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中标产品“纯牛奶、鸡蛋、苹果汁、复合果汁、枣夹核桃仁、非转基因菜籽油和面粉”7项产品的“技术参数”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中的要求,同时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严重负偏离。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并没有仔细查阅,而是随意打分应付评审过程。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面粉的检测报告符合GB/T1355-2021的标准”,但其检测报告中缺少农药残留和添加剂检测项目,经实地调查中标供应商所供面粉为金龙馒头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牛奶的检测报告缺少生牛乳检测报告。中标供应商提供的非转基因菜籽油检测报告符合GB2716-2018、GB2762-2022、GB2761-2017要求,但其投标文件中产品彩页显示其产品的企业标准(Q/02A3209S)与检测报告的检测结论中的企业标准(Q/ZLFLM0012S-2023)不一致。成县教育局按照省教育厅(甘教国资〔2021〕2号)文件设置技术参数,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并没有检测依据的规定。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七)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不成立、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修正相应分数后不影响中标结果,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代理机构就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组织开评标工作问题限期整改。

3.对于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我机关将另行处理。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两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县财政局

                                   2024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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