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成县中医医院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维护升级 服务项目)
成财采处〔2024〕11号
项目名称:成县中医医院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维护升级
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149008JH621221016
项目预算:80万元
投 诉 人:甘肃西部万鼎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刘家滩78-2号(商铺)
被投诉人1:成县中医医院
地 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东新街29号
被投诉人2:甘肃文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陇南市徽县金徽大道紫薇花园3号楼1单元304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8月26日收到的甘肃西部万鼎商贸有限公司对“成县中医医院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维护升级服务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投诉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答复称招标文件的前后不一致,以投标须知前附表为准,该答复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更是知法犯法,无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严谨性及规范化。在一个招标文件中,与招标和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不论写在哪个章节,其法律效力都是相同的。也就是说,这些要求无论在文件的前面还是后面提出,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因被投诉人在招标文件中质疑的相关法规政策的不一致原因导致我方对招标文件项目的理解出现偏差,进而影响我方投标方案的设计和提交。
经核查,该项目“成县中医医院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维保升级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六、质疑:27.投标人质疑27.2 投标人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1)关于磋商文件的质疑,应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且与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逾期视为默认此项目招标文件所有条款,即对招标文件质疑不子受理”前后内容不一致,存在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不严谨的问题。
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二甘肃文道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郭园园作为该项目招标负责人给我方在质疑回复中态度恶劣,我方电话沟通本人最近不在兰州要求更改质疑回复收件地址,被投诉人二多次拒绝修改地址,被投诉人二在质疑函落款时间2024年08月13日,邮寄时间是2024年08月14日下午18:07邮寄,后附邮寄单,15号开标,我方16号下午收到质疑回复函,回复内容很简单告知我方质疑不成立,就这简单的内容被投诉人二,需要在2024年08月14日下午18:04时给我发质疑函吗,我方严重怀疑被投诉人二在故意拖延时间,不让我方及时收到质疑回复函,损害我方投标权益,影响我方投标的利益。
经核查,甘肃文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收到甘肃西部万鼎商贸有限公司发来的质疑函,于2024年8月14日寄出质疑回复函,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的规定,因此,被质疑人的答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采购人予以废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采购文件编制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整改,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两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县财政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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