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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康县2024年度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09-14 10:49 字体: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康县2024年度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46001JH621224009)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康县2024年度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146001JH621224009

项目预算:210万元。

投诉人:成县科信数码办公设备有限公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庙湾西社108号

被投诉人1:康县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康县城关镇中街11号

被投诉人2:甘肃博通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龙吟水郡小区17号楼旁边二层楼

被投诉3: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李忠英、杨燕马惠丽、苏斌惺、吴喜杰(采购人代表)

中标供应商:陇南农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市委党校院内实事求是楼2楼整层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 8月 日收到成县科信数码办公设备有限公“(康县2024年度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46001JH621224009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1. 投诉事项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我公司认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陇南农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货物名称”在中标公告公示的《分项投标一览表》中没有明确中标产品的“品牌”及“规格型号”的评审结果对我公司极不公平,中标结果的公示有失公正原则和公信力。

    经核查陇南农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康县2024年度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公示审理发现所报投标报价分项表及公示结果均未报“品牌或型号”、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应当说明投标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应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出厂合格证明。”根据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可以证明棉帐篷100顶,被褥800套,雨鞋900双,太阳能应急灯600盏,防爆头灯1500个,强光手电800个,森林灭火背包式水囊1000个,二号工具2500个,救生衣500件,棉大衣1500件,防潮托盘600个、产地、数量、单价、不能证明“品牌或型号”、生产厂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影响中标结果。

    同时核查代理机构对康县2024年度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编制招标文件存在疏忽或遗漏,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行承担。

    投诉事项2:我公司认为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填写内容也不全,该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和废标处理。

    经核查陇南农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康县2024年度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格式填写,“数量”、“单位”、颠倒,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3.1.2要求、投标文未实质性响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供应商未做澄清或说明,故认定投诉事项2成立、影响中标结果。

    投诉事项3:我公司认为中标供应商涉嫌围标、串标谋中标、成交的重大嫌疑,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利益,给我公司造成了提供投标样品、前往交易中心开标等而产生的多项重大经济损失。

    经核查认定陇南农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康县2024年度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投标报价207.73万元,陕西云好贝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总报价151.66万元,陇南市毕方劳务有限公司投标总报价209.70万元,徽县金牛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总报价209.85万元,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投标报价未呈现出规律性变化,围标、串标证据不足,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我公司认为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声明中标供应商自身的企业划型标准等信息,也未提供中标供应商是否中小企业的声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声明函不符合中小企业的声明内容。

    经核查认定中标供应商对康县2024年度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投标文件在10.5.3.2服务人员配备及资格证明5.1.4.2社保缴纳凭证、企业规模、会计报表、利润分配等显示属于小微企业。对本项目提供的货物进行《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响应招标文件,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

    投诉事项5:我公司认为中标供应商投标总报价207.73万元的最终评审得分89.05与我公司投标总价159.58万元的最终评审的分89分的评审结果属于不合理人为制造。

    经核查认定投诉事项5与投诉事项7接近,故在投诉事项7中详细回复。

    投诉事项6:我公司认为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制作不规范、文件构成不完整,条理不清,投标文件制作的3分不应该得其满分。

       经核查认定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制作有缺失、瑕疵、“投标文件制作得3分满分”证据不足,故投诉事项6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

    投诉事项7:我公司认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对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存在严重的倾向打分嫌疑,对我公司投标文件的主观打分项给出了不切合实际的打分,严重不公的评审打分涉嫌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

    经核查认定评审专家评审该项目时未公平、公正、审慎评审、未发挥评审专家的职责,涉嫌倾向打分,给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故投诉事项7成立,影响中标结果。

    二、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六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责令代理机构停业整顿两天,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提高全体职员的业务素质,限期十日内报送整改报告。

    3、对于评标委员会(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我机关将依法另行严肃处理。

    4、驳回其余事项。

    、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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