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财政局对“天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的 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天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项目编号:TGZC2024-246)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天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项目编号:TGZC2024-246 采购预算576.3(万元)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坤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科技城A9栋3楼309
被投诉人1:甘肃飞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东十里工业园区
被投诉人2:天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春风路政务中心3号楼14层
二、投诉核查情况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8月26日收到的江苏坤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天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三、核查情况
投诉人江苏坤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获取了该项目招标文件,2024年7月30日提出了质疑,8月8日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针对质疑实际内容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2024年8月16发布了天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建设(二次)第二次更正公告。本项目招标文件经过修改后,新的招标文件已经替换原招标文件,原招标文件已经失效。
经审查,我机关收到你公司的投诉书资料中发现你公司未对新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而直接进行了投诉。在招标文件修改后,若你公司认为新招标文件对你公司权益造成损害,应当重新进行质疑、投诉。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江苏坤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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