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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08-30 18:42 字体:

有关市(州)财政局,兰州新区财政局,有关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规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7日



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22〕1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奖补资金补助范围主要为黄河流域干支流流经市(州)及所辖相关县(市、区),支持相关领域项目建设。

经省政府批准后,属于《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的其他项目,可通过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予以支持。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用于以下方面项目建设:

(一)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主要用于支持黄河流域水源涵养能力建设、水土保持和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促进流域生态系统整体性发展等。

(二)黄河长治久安方面。主要用于支持黄河流域水利工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黄河河道综合提升治理等。

(三)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方面。主要用于支持节水产业发展和技术提升、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推进节水型社会发展等。

(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方面。主要用于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建设特色优势现代产业体系、区域城乡协调发展等。

(五)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方面。主要用于支持黄河文化遗产保护、黄河文化产业发展、黄河文化旅游带建设等。

(六)其他事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相关支出。

第六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

(一)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征地补偿等项目前期费用相关支出。

(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等经常性支出。

(三)楼堂馆所、景观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国家政策禁止性内容的项目。

(四)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使用

第七条 奖补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国家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优先支持纳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优先支持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在建项目以及当年能完工项目。

(二)结合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轻重缓急、建设规模、施工期限、预期目标等方面因素,选取前期准备足、熟化程度高的优质项目予以补助。

(三)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加大对项目的补助力度,提高资金使用集中度,支持项目早完工早见效。

(四)项目投资计划应切实可行,各渠道资金完整闭合、不留缺口,对自筹资金承诺不实或无法到位的不予支持,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或新增隐性债务。

第八条 奖补资金按项目法分配,除用于保障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其余资金主要采取竞争性项目评审方式分配。

第九条 竞争性评审由省财政厅组织市县申报项目,按程序评审后确定支持范围,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省政府审定后安排。

第十条 市县应结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以及本级相关规划等,加强项目谋划,做好项目前期准备,提高项目储备质量。

市县应当开展项目事前评审,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本级项目库以及“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黄河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管理,作为申报奖补资金储备项目。

第十一条 市县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申报项目。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行业主管部门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报市州财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行业主管部门从本级项目库以及所辖县(市、区)申报的项目中筛选项目,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报省财政厅。市县可通过评审或论证等方式,筛选优质项目,提高项目申报质量。

市县应完整、准确报送项目资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明确规定不能重复申请中央资金支持的,获得或计划申请该项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央财政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市县应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审批手续、前期准备、资金筹措计划、绩效目标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申报的项目符合相关要求、预期目标切实可行、自筹资金投入与本级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

省财政厅对市县申报的项目初步审核后,分送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专责组牵头部门进行审核把关,筛选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纳入竞争性项目评审范围。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制定项目评审方案,组织市县现场陈述答辩、专家现场集中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 资金分配方案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后,省财政厅及时将资金下达市县。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预算后,及时将资金分配下达至主管部门,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五条 市县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不得超进度拨付资金,严禁将奖补资金违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因不具备条件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以及两年未支出的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上缴省级财政,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其他项目。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审核工作。绩效目标应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并细化、量化绩效指标,清晰反映预期产出和效果。市县应将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下达项目主管部门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执行中绩效目标出现偏差的要及时纠偏。对严重偏离绩效目标的,要暂停拨付资金,并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收回剩余资金。市州财政部门应每季度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每年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一次绩效自评。市州财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上年度本级及所辖县区奖补资金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以及监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可根据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绩效监控或选取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预算执行缓慢、资金使用存在突出问题、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市县,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各级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以及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等级为“中”或“差”的,根据情况扣减资金额度;对等级为“差”的,取消该县(市、区)或市(州)本级下年度竞争性项目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所在市(州)全域下年度竞争性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和省级竞争性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财办〔2024〕18号)有关规定,加强奖补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压实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管好用好奖补资金的责任,紧密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市县要对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项目执行监管,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要严格按照项目规划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和工期等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需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分配、管理、使用奖补资金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依法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资金分配、管理、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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