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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我省部分资源税税目税率调整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08-30 18:36 字体:

  为推进绿色税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实现能源矿产、金属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支持绿色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综合考虑绿色税制税率设定因素,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起草了《甘肃省部分资源税税目税率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3日前。

甘肃省财政厅联系人:颜东菊

联系电话:0931-8891122

传真电话:0931-889112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96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联系人:焦蓉蓉

联系电话:0931-8873622(传真)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156号


附件:1.甘肃省部分资源税税目税率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2.甘肃省部分资源税税目税率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4年8月16日


附件1

甘肃省部分资源税税目税率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统筹考虑甘肃省煤炭、锑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现就具体税率明确如下:

一、“煤”税目分地区实行三档差别税率

将“煤”税目全省适用统一税率调整为实行三档差别税率,具体由原矿2.5%、选矿2%调整为景泰县、山丹县原矿适用税率8%、选矿7%;兰州市(七里河区除外)、白银市(景泰县除外)、武威市、庆阳市、平凉市原矿适用税率6%、选矿5.5%;其他市、县(区)原矿适用税率3%、选矿2.5%。

二、明确“锑”税目的税率

“锑”税目的适用税率确定为原矿4%、选矿3%。


附件2


甘肃省部分资源税税目税率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2019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煤”和“锑”税目实行幅度税率,其中煤的税率为2%-10%,锑的税率为2%-10%。《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据此,2020年7月31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明确我省“煤”的具体税率适用为原矿2.5%、选矿2%;对已探明储量但尚未开采的矿产品,开采并生产经营后,根据《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所属应税矿产品税率幅度的最低税率征收,待生产经营稳定后,再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适用税率(锑属于此类情况,开采后适用最低税率)。

资源税立法以来,我省资源税相关政策得到了有效落实。资源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我省作为煤炭资源较丰富的省份,2.5%的税率与毗邻产区对比长期偏低,绿色税种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在省两会上反映;锑金属保有量据全国第五位,2021年实现开采,目前生产经营已进入稳定阶段,需要根据资源品位、开采条件、开采企业承受能力等对其适用税率予以明确。

为推进绿色税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实现能源矿产、金属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支持绿色经济发展,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会同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煤田地质局等部门,积极组织开展资源税情况调研,通过实地查看、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以及组织第三方评估论证等方式摸底了解我省煤炭、锑矿资源情况。在全面分析相关企业销售收入、成本利润、资源税缴纳等情况基础上,参考毗邻产区和其他省份资源税税率,综合考虑绿色税制因素,研究起草了《甘肃省部分资源税税目税率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

统筹考虑当前我省煤炭企业经营情况、煤炭价格、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度上调煤的资源税税率。《方案》提出将“煤”税目分地区实行三档差别税率:景泰县、山丹县原矿适用税率8%、选矿7%;兰州市(七里河区除外)、白银市(景泰县除外)、武威市、庆阳市、平凉市原矿适用税率6%、选矿5.5%;其他市、县(区)原矿适用税率3%、选矿2.5%。主要考虑:一是维护税负公平。经评估论证,我省平凉、庆阳地区与陕西、宁夏均处于鄂尔多斯盆地,含煤地层、构造等方面均类似,适用税率相差3.5-7.5个百分点;景泰盆地焦煤与内蒙各方面均相似,同属于经济价值很高的炼焦用煤,适用税率相差7.5%,税负差别较大。另一方面,省内原煤生产区,煤质差别大,开采条件也不一,而资源税负一样,没有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二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补偿机制建设。我省老的煤炭生产区域,由于多年开采,环境破坏严重,地表塌陷、水质污染、水位下降。近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煤炭生产区域环境治理力度,财政支出压力随之大幅增加。适当提高我省煤炭资源税税率,可以抑制企业暴利暴采行为,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同时也能提升地方政府保护环境、修复环境的保障能力。积极回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关切。平凉市、庆阳市煤炭资源富集,产量较大,具备建设亿万吨级大煤田的资源条件,是重要的现代综合能源化工基地,但煤炭资源开发税收对财政收入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甚微。近年来,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在省两会上反映煤炭资源税税率偏低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希望能提高煤炭资源税税率,进而提升对全省经济贡献率,支撑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方案》明确“锑”税目适用税率,原矿为4%、选矿为3%。主要考虑:一是我省成矿条件好,陇南市已查明保有锑矿金属量为21.02万吨,占全省保有量的91%,是全国锑矿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成矿环境优越,具有形成大型、超大型矿床的成矿条件。二是综合锑资源属性以及生产企业承受能力确定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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