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张掖市应急管理局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一包、二包、三包、四包))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张掖市应急管理局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一包、二包、三包、四包)”(项目编号:ZJYZC2024GK-047)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万顺祥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1560
法定代表人:温艳波
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1:张掖市应急管理局
通讯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杏林南路财智世家统办三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继新
被投诉人2:甘肃聚鑫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街道民主西路97号第2幢第17层第J室(大公大厦)
法定代表人:彭丽霞
三、投诉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张掖市应急管理局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一包、二包、三包、四包)
项目编号:ZJYZC2024GK-047
采购人:张掖市应急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聚鑫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文件公告:是
采购结果公告:是
四、投诉事项调查与认定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6月25日收到的北京万顺祥科技有限公司对“张掖市应急管理局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一包、二包、三包、四包)”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本机关认为,《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招标文件》显示本采购项目采用百分制综合计分评标办法,虽然《综合评分表》各个方案的评分要素中列举了相关内容要点,但内容要点未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相对应,以“内容详细完善”“重点突出”“全面有效”“考虑周全”等等作为判断标准,没有做到“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的要求,故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经对《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招标文件》的采购清单、技术要求和综合评分表等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本机关认为:该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而项目《招标文件》对货物本身和服务内容的评审分值设置不合理,故投诉人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3:《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对所属队伍、派发主体、装备类型、主要参数、数量、单位提出要求,在“技术要求”中对验收方面、设备包装、设备外观、设备技术性能、设备附件、设备的安装和调试、质量保证期、交付方式、交货期限及交付地点、售后服务(包含免费培训)、安全承诺提出要求,供应商可以按照以上技术要求作出响应,故投诉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实际需求划分采购包,且按照区域划分采购包组并未侵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故投诉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带有CMA标志和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认可的检测报告,而CAL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已经取消,《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提供CMA、CAL、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与本项目采购需求不相适应,故投诉人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6:第一,《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中,一包第27项“通信指挥设备(数字集群手持终端)”、二包第37项“通信指挥设备(数字集群手持终端)”、三包第31项“通信指挥设备(数字集群手持终端)”主要参数提出“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但未对第三方检测机构作出明确要求,本机关认为:此项内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的规定,故投诉人此项投诉主张成立;第二,对于投诉人提出对讲机并非质量和技术有特殊要求的货品,对检测报告的要求和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质量及合同的履行无任何关系,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主张,本机关认为:要求提供对讲机的检测报告系为证明对讲机质量优良、符合采购需求,而非证明对讲机质量和技术具备特殊要求,且本项目采购的对讲机将用于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对其要求高于普通采购产品是合理和适当的,故投诉人此项投诉主张不成立;第三,以上参数要求中提出“对讲机应具有良好的可靠性及耐用性,须符合国军标GJB150A-2009”,鉴于采购产品将用于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救援等工作,产品使用环境往往较为恶劣,本机关认为: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殊情况对对讲机的产品质量、性能提出高于同类普通产品的要求,但要求“符合国军标GJB150A-2009”带有一定的排他性,故投诉人此项投诉主张成立。
投诉事项7:本机关调查认为,投诉人提交的录音证据不能证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意图通过非合法途径让投诉人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本项目招投标存在暗箱操作行为,故投诉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要求监管部门“责令采购人更换代理机构”的投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1、2、5成立、投诉事项6部分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人其余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认定本项目一包、二包、三包、四包中标结果无效;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3.驳回投诉人其余投诉事项和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掖市财政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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