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吸污车、洒水车采购项目)
徽财采处(2024)10 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吸污车、洒水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08001JH621227011)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吸污车、洒水车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108001JH621227011
项目预算:50万元
投诉人:甘肃华佳顺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蛸远路街道九州东环路350号天源九号3-112号
邮编:7300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贾惠营
联系电话:13893100217
被投诉人1:徽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徽县城关镇北街12号
邮编:742300
联系电话:0939-7522785
被投诉人2: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任永雄、何晓彬、张鹏、王永生、张骞(采购人代表)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公司依法参加该项目投标活动,评标委员会以“未提供非联合体声明”理由,认定我公司无效投标。
经核查,该项目采购公告中明确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但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未明确要求投标人需提供非联合体声明函,故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非联合体证明的相关材料,导致评标委员会认定你公司为联合体投标,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评审,因招标文件存在表述不明确,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业务能力低下,将采购文件未实质性要求的“未提供非联合体声明”等同于“联合体投标”。
经核查,由评审委员会再次核实并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一是招标文件申请人资格要求中已明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非联合体声明,即可被认定为没有实质性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其资格评审和符合性评审不能通过。评审系统中不通过的投标供应商不进入下一步评审。二是评审原则也要求评审专家不能向外寻求证明,因此不能因为其没有提供联合体协议,反推其为非联合体。三是该评审过程合规合法,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文件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其行为并未违法。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采购代理机构徽县政府采购中心认为该项目为“竞争性磋商”,并称我公司投标文件为“磋商响应文件”,存在对该项目采购方式认识错误的情形。
经核查,工作人员在对本项目作出质疑答复时出现工作失误,现已对工作人员进行严厉批评,本人也已认识到错误并做出检讨说明,投诉事项成立。但该失误与本项目采购过程无关,也对采购结果没有影响。
投诉事项4:采购代理机构徽县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函回复“答复二”称“经核查,评标委员会在你公司磋商响应文件中未找到非联合体证明材料,对投标人做无效投标处理。”。由评标委员会审查资格条件,其核查过程程序违法,该核查程序由徽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
经核查,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可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徽县政府采购中心在回复质疑时,是对招标文件、你公司投标文件、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资料进行核查。未剥夺采购人作为采购主体,依法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权利。徽县政府采购中心对资格条件的核查过程和程序并未违法。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采购代理机构徽县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函回复“答复二”称“经核查,评标委员会在你公司磋商响应文件中未找到非联合体证明材料,对投标人做无效投标处理。”。由评标委员会审查资格条件,其评审行为违法。
经核查,本项目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开标方式均采用“新点不见面”电子投标,各投标人的电子标书只有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才能查阅并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法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建,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里面有一名采购人代表,也未剥夺采购人作为采购主体依法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的权利。依据财库[2012]6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的行为并未违法。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采购代理机构徽县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函回复“答复二”,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缺少基本要素。
经核查,徽县政府采购中心对你公司质疑事项进行答复的具体内容,是依据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事实过程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答复,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都是整个招标过程的重要文件,都具有法律效力。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7:采购代理机构徽县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函回复“答复一”,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缺少基本要素。
经核查,徽县政府采购中心对你公司质疑事项进行答复的具体内容,是依据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事实过程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答复,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都是整个招标过程的重要文件,都具有法律效力。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可见认定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唯一依据是“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采购代理机构徽县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函回复“答复一”中,未提我公司是否“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就下结论“质疑事项不成立”。
经核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依法进行独立评审。你公司投标文件是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的唯一依据,经查阅你公司投标文件,确未找到非联合体证明。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成立,影响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投诉事项3成立,但前述情形不影响中标结果。
3、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4、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徽县政府采购中心对向质疑人回复质疑时,将“投标文件”写成“磋商响应文件”的行为进行整改,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徽县财政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