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县民政局2022年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配发煤炭项目)
康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县民政局2022年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配发煤炭项目)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康财采罚﹝2024﹞1 号
一、当事人
当事人(采购人):康县印像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M731W4L2D
法定代表人:冯许贤
联系地址: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岸门口镇牟家坝村牟家坝社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康县民政局在2022年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配发煤炭项目(项目编号:221001JH621224010)中,预算资金244.7万元,在招投标环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成交结果)。
市审计局审计发现的问题事项如下:
1、康县民政局2022年全县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配发煤炭采购项目于2022年11月23日发布招标公告,12月13日15:30开标,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康县印像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总报价为244.53万元,西和县正兴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总报价为244.644万元,陇南市亿诚一级煤炭销售中心(普通合伙人)投标总报价为244.644万元,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经过评委评审,最终确定康县印像商贸有限公司中标(成交)金额为244.53万元。于2022年12月19日签订合同,由于进入冬季,“五保”户急需取暖材料,按照民政局的安排部署急时配送了全县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所需煤炭。后经市审计局审计时发现该公司(康县印像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等材料。
经对本项目调查核实发现:
1、调查小组对审计移交问题进行复审,对康县印像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次招标提供的完税证明、社会养老保险(企业职员)、财务报表、煤炭检验报告,通过发函调取相关资料,发现康县印像商贸公司提供的上述资料均为套用康县鑫焱商贸有限公司一整套资料纯属虚假证明资料,故移交问题属实。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七十七条第一款及《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十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康县印像商贸有限公司处以采购中标金额244.53 万元的千分之六,共计14671.8 元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将在甘肃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并将处罚款项打入指定的非税账户。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康县财政局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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