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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评审第三方服务采购项目)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06-25 09:46 字体:


天财采罚〔2024〕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柴志义、唐城林、赵晖、杨红亮做出的行政处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评审第三方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TGZC2024-115    项目预算:80万元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柴志义,男,身份证号:620502****0756

当事人2:唐城林,男,身份证号:620502****2357

当事人3:赵   晖,男,身份证号:620502****0711

当事人4:杨红亮,男,身份证号:620502****0034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评审第三方服务采购项目中,发现评审专家柴志义、唐城林、赵晖、杨红亮在招标文件内容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停止评审,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说明情况并作书面记录,而是继续评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和《甘肃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公告等证据证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4611日向4名专家分别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4名专家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甘肃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我机关对参与本次评审的4位当事人分别给与警告,没收评审所得及暂停专家抽取资格6个月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交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管理科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管理科。

联系人:冯哲        联系电话:0938-8214987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水市财政局

                          2024年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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