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4
(定)财罚决字〔2024〕第 4 号
项目名称:定西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升级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DXGCZXZB2022-03
一、当事人
当事人:定西市工程咨询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西岩路28号
二、违法事实
我机关在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审查时发现,定西市工程咨询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代理的“定西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存在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行为,具体为: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规定时间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未在采购合同签订后的规定时间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定西市工程咨询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之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之规定,对定西市工程咨询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于处罚决定作出15日内支付逾期占用费63.23元的行政处罚,并于本决定作出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定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
定西市财政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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