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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05-29 14:49 字体:

一、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百玄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编号:91620321MA73J7YQ4L

单位地址: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环城东路以东、解放路以南亨美综合楼201号商铺

二、违法事实

根据《永昌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我机关对甘肃百玄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代理的永昌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永昌县2022年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县项目(项目编号JCZC2022GK-344),发现该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29页,投标文件中将“ 投标企业必须是生产厂家(经营范围内有塑料或薄膜或农膜或地膜等加工销售项)”作为资格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已向当事人事先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并提交了书面回复材料。

四、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对甘肃百玄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于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五、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昌县财政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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