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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肃财罚决〔2024〕03号)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05-08 08:43 字体:

肃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肃财罚决〔202403

    

一、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恒远正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编号:91620902MA73QLE6XF

单位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莫高路2号阳光小区16号楼2号门店

二、违法事实

根据酒泉市财政局、酒泉市公安局、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我机关对甘肃恒远正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酒泉市敦煌路小学监控系统、网络系统及综合布线、IP广播及楼宇可视对讲系统采购项目(jqzfcg202207150003)进行了检查,发现该项目采购内容为监控、网络系统及综合布线、可视对讲采购,但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三章磋商办法(综合评标法)第42页,商务评分标准第三条中将“为保障此次招标产品的先进性,要求此次所投网络设备制造厂商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和科技创新实力,被省级及以上的科技主管部门认可,提供省级或以上重点实验室证明,省级科技厅或科技部官方网站可查,提供证明材料、链接及截图证明(复印件加盖此次所投产品生产厂商原厂鲜章),满足上述所投要求此项得3分,否则此项不得分”作为评分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已向当事人事先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并提交了书面回复材料。

四、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甘肃恒远正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于本决定作出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五、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肃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肃州区财政局

                     202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