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金川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昌市金川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区财罚决〔2024〕1 号
当事人:金川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302MB1553918A
住所或地址:金川区政府统办3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周永武
2024年2月29日,本机关收到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对“金昌市金川区2024春节氛围营造亮化项目”(项目编号2024JCSJCQCGJHBA004)的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于2024年3月4日作出不予受理该投诉事宜的决定,但鉴于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佐证资料中显示当事人在实施“金昌市金川区2024春节氛围营造亮化”政府采购项目时,涉嫌部分项目施工早于招标时间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3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如下违规问题:该项目于2024年1月15日在政府采购平台上发布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2月5日发布了中标结果公示。但招标明细里人民文化广场“双龙戏珠灯组”、“彩色网灯”、“中国结”等挂件 、新华路“乐器造型”等摆件,天津路“大红灯笼”、串灯等部分项目在2024年2月4日前就已经完成了安装,并亮化。上述行为已构成个别项目施工早于招标时间的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和第(三)项“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之规定,对照《甘肃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18、20条第四种情形“采购合同已履行的,给予警告,并处5-10万元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金昌市金川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先实行部分项目施工后招标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处以五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以下方式缴纳:缴款单位经办人员到金川区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系统将生成的20位缴款识别码自动发送到缴款人手机号上,缴款人接收到20位的缴款识别码后,可通过线上线下各种缴费渠道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本机关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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