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金川区第五幼儿园家具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区财采处〔2023〕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金川区第五幼儿园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2023JCSJCQCGJHBA405)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金川区第五幼儿园家具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023JCSJCQCGJHBA405
项目预算:48.8万元
投诉人:江苏伟略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MA265NMH5K,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曹甸镇工业区。
被投诉人:金昌市金川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0302MB0P77019U,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大道112号区政府一号统办楼。
相关当事人:金昌市金川区教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3020139101694,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42号区政府二号统办楼。
我机关于2023年11月29日收到江苏伟略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对金昌市金川区第五幼儿园幼儿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3JCSJCQCGJHBA405)的投诉书,经审查,该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于2023年12月4日,通过邮寄方式对江苏伟略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投诉修改补正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投诉修改补正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内容进行修改。2023年12月13日,我局收到江苏伟略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修改后的投诉书。经审查,该投诉书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作出受理该投诉事宜的决定。
投诉申请内容
投诉人就“金川区第五幼儿园幼儿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3JCSJCQCGJHBA405)采购质疑答复不满意提出以下投诉事项:
1.质疑答复函回复内容不完善,未写“法律依据”,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力”不符合法律规定。
2.质疑答复函“能够出具‘国家级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国家级检测机构有数十家之多,不存在限定检测单位的情形,不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认为此条答复将省市级、县区级以及其他合法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排除在外,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事实。
核查情况
经核查:1.金川区教育局、金川区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的质疑答复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码;(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之规定,故投诉事项1成立。
2.江苏伟略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金川区教育局、金川区政府采购中心均对质疑事实理解偏差,将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国家级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理解为“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属于混淆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之规定,检测报告是不分级别的,只要是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具备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均是国家认可的,均可认定为“国家级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国家级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不存在限定检测机构的情形,也不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成立,但投诉成立的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
2.投诉事项2不成立,予以驳回。
要求金川区教育局、金川区政府采购中心加强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昌市金川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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