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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12-07 15:42 字体:

金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

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永昌县、金川区、经开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是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扩大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

二、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体责任

(一)采购人落实采购信息发布主体责任。采购人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体责任,各主管预算单位要指导本部门、本系统依法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负责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包:采购意向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招标(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更正公告、终止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履约验收信息公告、合同支付公告以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公告等。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在委托协议中应当明确委托信息公开的有关事项。

(二)集中采购机构落实集中采购信息发布主体责任。集中采购机构除受采购人委托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外,还应当切实推进批量采购、框架协议等集中采购信息的公开。

(三)财政部门落实监管信息发布主体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完整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

三、集中统一规范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一)统一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甘肃分网,即甘肃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gansu.gov.cn/)是甘肃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唯一指定媒体,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集中、统一在甘肃政府采购网进行发布。各单位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确保所有依法应当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二)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完善甘肃政府采购网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今年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甘肃政府采购网已实现对接,采购人只需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依法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信息将由甘肃政府采购网直接推送至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采购信息公告一次发布、同步推送。

(三)规范发布格式。各发布主体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 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 号)和其他有关办法规定格式编制,公开期限及公开内容要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除法律制度另有规定情形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及其需要公开的附件中不得涉及第三方个人手机号和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出现错字、别字、漏字、重字、不规范用语等错误信息,相关地名、法律法规名称、党政机关和团体组织名称等专有名词应当规范填写全称,不得任意缩减;涉及金额数字的,要对数位、单位等要素重点核对;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得公示非政府采购信息;不得跨栏目发布信息等。

四、严格执行政府釆购信息发布时限要求

各发布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时限要求及时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单一来源公示、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履约验收、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等信息,其中重点需要关注的信息发布时限如下:

(一)政府采购意向公告。除以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告采购意向。

(二)单一来源公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按规定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等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三)中标(成交)公告。采购人应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成交) 结果。采购人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时,采购文件、未中标原因、中小企业声明函及中标供应商信用承诺函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再重复公告。

(四)政府采购合同公告。采购人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甘肃政府采购网对政府采购合同予以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五)履约验收公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除涉密情形外,推行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履约验收结果,并及时公开合同支付信息。

(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采购人每年4月15日前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公开本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五、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审核管理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当事人应当按照“谁提交公开、谁审核负责”原则,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各发布主体要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各发布主体应在信息发布中建立事前纠察纠错机制,增强责任意识,保持严谨的工作作风,避免出现严重表述错误和信息泄露,确保政府采购信息真实准确合法。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采购人应当在信息发布前进行审核确认,落实信息公开主体责任。

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对2023年以来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自查,存在问题的应当进行纠正,并严格规范做好今后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金昌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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