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甘肃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兰州新区财政局、兰州新区党工委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制定了《甘肃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和《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9〕260号)等规定,结合甘肃省电影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甘肃省电影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中央与省级4:6比例分成,缴入甘肃省省级国库的资金,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 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以收定支、强化引导、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组成甘肃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管委会),负责征缴管理全省电影专项资金,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省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专资办)设在省委宣传部电影处,具体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缴库、预算安排和决算编制、账务核算、报表报送、电影票房收入监管、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五条 在甘肃省行政区划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包括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院、影城、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
第六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电影票房收入情况。
第七条 电影专项资金由省专资办负责按月征收。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于每月8日前,向省专资办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上月电影票房收入相应的电影专项资金。
省专资办对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申报上缴电影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发现申报不实、少缴纳资金的,责令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限期补缴。
第八条 省专资办征收电影专项资金按照甘肃省政府非税收缴电子化管理规定实行集中汇缴。开具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收缴的电影专项资金应于每月20日前,按照4:6比例分别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和省级财政,不得截留、占压或者拖延上缴。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规定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专资办每年对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全年电影票房收入进行核实,在下年度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全年应缴电影专项资金的汇算清缴工作,并向国家电影专资办书面报告。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补助标准:
(一)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
1.对符合条件的乡镇影院,县(县级市)和省会城市以外的市新建影院、改扩建影院,予以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比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用以支持其运营发展及放映设备更新。对废旧公共场所、闲置厂房、仓库和老旧厂房改建影院可比照改扩建项目执行。
2.鼓励影院使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影院安装先进技术设备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设备采购支出的20%,每家影院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先进技术设备的具体范围参照《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资金资助影院安装先进技术设备项目具体范围和认定办法》(电影专资办〔2022〕2号)。
(二)资助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所辖县城(乡镇)数字影院的运营和维护,年度票房不足30万元(含)的按照年度票房收入的20%予以资助,资助金额取整到万元。
(三)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根据实际需求和财力可能,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重点制片基地外景地建设、摄影棚建设、应用先进技术设备及设备更新改造进行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省委宣传部要求省内重点制片基地承担的影片后期制作项目等给予适当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奖励国产影片的放映和发行。
1.对放映国产影片成绩达标的影院予以奖励,按照国家专资办《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转移支付奖励影院放映国产影片达标项目奖励条件及奖励标准》(电影专资委〔2021〕1号)执行,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每家影院奖励金额不高于其因放映国产影片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的60%。
2.对经省专资办审定的我省制作并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优秀影片,给予制作出品单位适当的发行资助,金额不超过发行支出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经省委宣传部审定的围绕宣传思想工作大局组织创作的重点题材影片的发行和宣传推广予以适当资助,资助金额每部影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每年资助不超过2部。
(五)支持电影交流活动。
1.支持影院开展公益宣传、公益展映活动。对积极配合完成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举办主题公益电影展映展播等电影交流活动的影院,活动期间观影累计达到2000人次的补贴3万元,每增加1000人次追加补贴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对省级及以上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的电影创作投资、学术交流、作品推介、电影展映等活动,视活动规模给予10-20万的资金补贴。
3.资助国产电影“走出去”。包括:资助支持我省本土电影参加国际电影节、境外中国电影展等海外推广活动;开展国际发行和版权销售,以及其他海外推广业务。每个项目按照开展相关推广活动支出的1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资助我省电影人才队伍建设。包括:对我省电影创作和创意型人才、电影技术型人才、电影市场型人才的培养和扶持;举办电影人才及电影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研修活动等。
(七)支持省级电影票务等综合信息监管系统建设和维护,提高省级电影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八)用于经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研究同意的支持电影事业发展其他项目支出。
(九)当年享受资助新建影院项目和奖励国产影片放映成绩达标影院项目的,按照就高享受一次的原则执行。
(十)省专资办根据电影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确定年度省级电影专资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省专资办应于每年10月前印发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时间、申报范围等事项。
(二)各市(州)电影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申报的影院资助项目审核汇总后,将项目申请报省专资办,其他项目由受资助单位直接向省专资办提出申请。逾期、缺项申报不予受理。
(三)省专资办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情况提出分配方案建议,经省委宣传部部务会会议审议后送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审核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
第十二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履行政府采购审批程序。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甘肃省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安排电影专项资金扶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电影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省专资办对电影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省电影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偷漏瞒报电影票房、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电影专资的,省专资办应按照国家《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补交,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取消其享受中央级和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的各项奖励或资助资格。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电影主管部门以及从事电影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科〔2016〕153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财政厅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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