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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05-18 09:50 字体:

投诉处理决定书

                                                                                          州财采(2023)1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南藏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应急救灾物资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NJY-ZC-2023-028)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南藏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应急救灾物资购置项目

项目编号:GNJY-ZC-2023-028

投诉人:周口文宇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周口市川汇区莲花路与五一路交叉口北300米路东

被投诉人:甘南藏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地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人民街96号州政府统办楼二楼

被投诉人:甘肃千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师范家属楼南区4单元302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3年5月4收到的周口文宇商贸有限公司对“甘南藏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应急救灾物资购置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65页中技术评分供货方案(14分):“投标人根据本项目实际编制供货方案,供货方案需包含货源组织方案、生产人员安排及生产制度、防火方案、防盗方案、防潮方案、货物的装卸方案、交货进度保障计划等,方案编制内容全面、合理、切实可行,且能有效指导本项目供货的得 14 分;不提供或所提供的方案中存在与本项目无关内容(指不切合实际、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引用错误或已废止、有违法违规内容陈述等)的每有一项扣 2 分,扣完为止。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对供货方案的评分细则不明确,“内容全面、合理、切实可行”为评分结果而非标准,方案如何评审,如何打分并不明确,文件中并没有将评审因素量化到区间,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就不能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专家的主观评分无法做到完全公平公正,将导致评审工作的主观随意性较大,影响评审的质量,无法保证评审的客观和公正。政府采购法规定综合评分法的核心要求,已明确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裁量权。加上该处评分项分值占比过大(14分),专家主观评分占绝对,易造成评审的不公平性,让个别供应商从中获利。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65页中技术评分产品介绍(10分):“对本项目所投产品进行描述,描述内容包含材料选用、裁剪技术、缝纫技术、工艺流程、产品彩图的得 10 分;不提供或所提供的与本项目无关的每有一项扣 2 分,扣完为止。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对产品介绍的评分细则不明确,方案如何评审,如何打分并不明确,文件中并没有将评审因素量化到区间,请问“对本项目所投产品进行描述”的评判标准是什么?“与本项目有关或者无关”判断标准是什么?是专家的“一言堂?”分值高低完全由专家主观意识决定,毫无公平性可言!招标文件未说明具体标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就不能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如此设置将导致评审工作的主观随意性较大,影响评审的质量,无法保证评审的客观和公正。政府采购法规定综合评分法的核心要求,已明确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裁量权。加上此处分值较大(10分),专家主观评分占绝对,易造成评审的不公平性。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65页中技术评分运输方案(12分):“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编制运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含保障运送的整体实施方案、运输途中的防破损方案、到达指定地点后的货物交接方案、配合采购人需求所提出的合理性验收方案,每个方案得 3 分,满分 12 分;不提供或所提供的方案中存在与本项目无关内容(指不切合实际、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引用错误或已废止、有违法违规内容陈述等)的每有一项扣3分,扣完为止。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对产品介绍的评分细则不明确,方案如何评审,如何打分并不明确,文件中并没有将评审因素量化到区间,请问“合理性验收方案”的评判标准是什么?“与本项目有关或者无关”判断标准是什么?是专家的“一言堂?”分值高低完全由专家主观意识决定,毫无公平性可言!招标文件未说明具体标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就不能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如此设置将导致评审工作的主观随意性较大,影响评审的质量,无法保证评审的客观和公正。政府采购法规定综合评分法的核心要求,已明确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裁量权。加上此处分值较大(12分),专家主观评分占绝对,易造成评审的不公平性。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65页中技术评分应急方案(9分):“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编制应急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验收时货物的数量不合格、针对质量问题的紧急处理方案及挽救措施、运输途中出现的突发情况等,针对以上问题处理的应急方案内容完整、明确、合理的得9分,每有一项缺失或与上述要求存在偏差的扣3分,扣完为止。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对产品介绍的评分细则不明确,方案如何评审,如何打分并不明确,文件中并没有将评审因素量化到区间,请问“合理性验收方案”的评判标准是什么?“与本项目有关或者无关”判断标准是什么?是专家的“一言堂?”分值高低完全由专家主观意识决定,毫无公平性可言!招标文件未说明具体标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就不能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如此设置将导致评审工作的主观随意性较大,影响评审的质量,无法保证评审的客观和公正。政府采购法规定综合评分法的核心要求,已明确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裁量权。加上此处分值较大(9分),专家主观评分占绝对,易造成评审的不公平性。

二、核查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调取了相关评标资料,对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了依法审查。

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显然,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在本项目的技术评分供货方案中,记载的“投标人根据本项目实际编制供货方案,供货方案需包含货源组织方案、生产人员安排及安全生产制度、防火方案、防盗方案、防潮方案、货物的装卸方案、交货进度保障计划等,方案编制内容全面、合理、切实可行,且能有效指导本项目供货的得 14 分;不提供或所提供的方案中存在与本项目无关内容(指不切合实际、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引用错误或已废止、有违法违规内容陈述等)的每有一项扣 2 分,扣完为止”的规定,对每项给出了具体量化指标,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每个评审因素都对应一个评审分值,投标人每按评审因素的指标提供一项内容,就得相应的分值,该内容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存在“招标文件中对供货方案的评分细则不明确,‘内容全面、合理、切实可行’为评分结果而非标准,方案如何评审,如何打分并不明确,文件中并没有将评审因素量化到区间,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就不能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专家的主观评分无法做到完全公平公正,将导致评审工作的主观随意性较大,影响评审的质量,无法保证评审的客观和公正。政府采购法规定综合评分法的核心要求,已明确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裁量权。加上该处评分项分值占比过大(14分),专家主观评分占绝对,易造成评审的不公平性,让个别供应商从中获利”的问题。故以上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显然,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在本项目的技术评分产品介绍中,记载的“对本项目所投产品进行描述,描述内容包含材料选用、裁剪技术、缝纫技术、工艺流程、产品彩图的得 10 分;不提供或所提供的与本项目无关的每有一项扣 2 分,扣完为止”的规定,对每项给出了具体量化指标,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每个评审因素都对应一个评审分值,投标人每按评审因素的指标提供一项内容,就得相应的分值,该内容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存在“招标文件中对产品介绍的评分细则不明确,方案如何评审,如何打分并不明确,文件中并没有将评审因素量化到区间,请问‘对本项目所投产品进行描述’的评判标准是什么?‘与本项目有关或者无关’判断标准是什么?是专家的‘一言堂?’分值高低完全由专家主观意识决定,毫无公平性可言!招标文件未说明具体标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就不能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如此设置将导致评审工作的主观随意性较大,影响评审的质量,无法保证评审的客观和公正。政府采购法规定综合评分法的核心要求,已明确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裁量权。加上此处分值较大(10分),专家主观评分占绝对,易造成评审的不公平性”的问题。故以上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显然,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在本项目的技术评分运输方案中,记载的“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编制运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含保障运送的整体实施方案、运输途中的防破损方案、到达指定地点后的货物交接方案、配合采购人需求所提出的合理性验收方案,每个方案得 3 分,满分 12 分;不提供或所提供的方案中存在与本项目无关内容(指不切合实际、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引用错误或已废止、有违法违规内容陈述等)的每有一项扣 3 分,扣完为止”的规定,对每项给出了具体量化指标,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每个评审因素都对应一个评审分值,投标人每按评审因素的指标提供一项内容,就得相应的分值,该内容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存在“招标文件中对运输方案的评分细则不明确,方案如何评审,如何打分并不明确,文件中并没有将评审因素量化到区间,请问‘合理性验收方案’的评判标准是什么?‘与本项目有关或者无关’判断标准是什么?是专家的‘一言堂?’分值高低完全由专家主观意识决定,毫无公平性可言!招标文件未说明具体标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就不能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如此设置将导致评审工作的主观随意性较大,影响评审的质量,无法保证评审的客观和公正。政府采购法规定综合评分法的核心要求,已明确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裁量权。加上此处分值较大(12分),专家主观评分占绝对,易造成评审的不公平性”的问题。故以上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显然,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在本项目的技术评分应急方案中,记载的“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编制应急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验收时货物的数量不合格、针对质量问题的紧急处理方案及挽救措施、运输途中出现的突发情况等,针对以上问题处理的应急方案内容完整、明确、合理的得9分,每有一项缺失或与上述要求存在偏差的扣3分,扣完为止”的规定,对每项给出了具体量化指标,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每个评审因素都对应一个评审分值,投标人每按评审因素的指标提供一项内容,就得相应的分值,该内容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存在“招标文件中对应急方案的评分细则不明确,方案如何评审,如何打分并不明确,文件中并没有将评审因素量化到区间,请问‘合理性验收方案’的评判标准是什么?‘与本项目有关或者无关’判断标准是什么?是专家的‘一言堂?’分值高低完全由专家主观意识决定,毫无公平性可言!招标文件未说明具体标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就不能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如此设置将导致评审工作的主观随意性较大,影响评审的质量,无法保证评审的客观和公正。政府采购法规定综合评分法的核心要求,已明确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裁量权。加上此处分值较大(9分),专家主观评分占绝对,易造成评审的不公平性”的问题。故以上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南州财政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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