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管理。
第三条 防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全省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及全省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规划,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三)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安排防治资金时统筹考虑相关市县土壤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风险管控成效,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市县的激励。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防治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资金,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
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建立防治资金项目库,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三)土壤污染修复治理;
(四)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
(五)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
(六)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
(七)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五项所称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是指地方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而开展的改革创新和先进做法,如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取得实效等。
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等方式进行农用地污染防治的相关涉农补贴事项、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不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对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支持事项,及时按程序退出。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各市州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项目单位不得重复申报防治资金。
第七条 支持开展土壤修复治理的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避免不计成本、不顾技术可行性盲目推进大治理大修复。
第三章 资金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投资方向和重点,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审核入库等工作。
第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更新。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组织实地勘查和项目答辩),对符合条件的列入项目库管理。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建立本级项目库。申报单位对有关数据和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防治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纳入中央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等情况,综合考虑已安排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生态环境成效改善、预算执行率、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建议,体现结果导向。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审核确定相关部门和市县资金额度,并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从项目库中选择的具体项目清单下达资金。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防治资金,省生态环境厅要在收到指标文件20日内提交资金安排建议。省级预算安排的防治资金按照省财政厅支出序时进度要求,按时提交资金安排建议。
第十四条 防治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地点、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
第十五条 防治资金下达后必须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在当年实现支出,跨年度项目确定资金支持总额后分年度安排。不能形成有效支出的,严格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调度、监管制度,按季度将项目进展和预算执行情况报上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项目资金使用、建设管理、以及土壤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防治资金使用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实施防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分解下达预算时将绩效目标一同下达市县和省直部门,做好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绩效目标,指导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按期开展绩效自评并组织开展抽查,形成绩效评价总体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选择重点项目,组织专家、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安排防治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除按要求整改外,暂停或减少拨付下一年度防治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县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在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防治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照程序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跟踪项目总体情况。各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建设及防治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每季度调度防治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要求相关部门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并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对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项目进展滞后,防治资金闲置沉淀,或在项目申报、调度和绩效评价中存在虚报、瞒报的市县,省生态环境厅通过采取通报、督办等措施,责令其进行整改。
情节严重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对相关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的,暂停拨款或收回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资金安排。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实施办法行为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部甘肃监管局等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包括资金下达、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细则》(甘财资环〔202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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