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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局2024年部分学校照明设备项目)

文章来源:兰州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2日 字体: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城财采[2024]18号

项  目: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局2024年部分学校照明设备项目

项目编号:207001JH620102067

项目预算:1000.0(万元)

投诉人:甘肃大远建筑有限公司

 址:甘肃省古浪县古浪镇建设路

被投诉人1: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局

 址:兰州市城关区闵家桥50号

被投诉人2:兰州西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址:兰州市城关区南关十字世纪广场B座26楼

    一、投诉事项

2024年8月30日我局收到甘肃大远建筑有限公司“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局2024年部分学校照明设备项目”(项目编号:207001JH620102067)的投诉书,由于该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我局通知投诉人补正材料,投诉人于9月4日补正材料后,我局依法受理。

二、调查情况    

我局依法受理投诉后,对投诉材料进行查实,调取了相关招投标资料、评审录像,对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进行调查取证。现调查过程结束,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我司不存在评审否决意见表中评审意见"分项报价不完整"情况,不能作为无效报价处理。第一、分项报价依据招标文件中采购清单的货物名称及数量进行报价,但该项目招标文件全篇未编写采购清单,只有采购需求,其采购需求中仅 LED 教室灯、 LED 黑板灯有数量描述,其他并无数量,我司报价响应上述两项货物要求完全符合,因此不存在"分项报价不完整"情况。第二、招标文件第36页第二条针对合同总价款规定,分项报价是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等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我司报价报价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也没有违背实质性要求,不能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共3项内容,包括① LED 教室灯、② LED 黑板灯、③辅材及安装(包含 LED 灯具安装所需的各类线材,原灯具开关配套更换、施工材料及原灯具拆卸和对墙面有划痕需要简单装饰处理等费用),采购需求一览表中的"辅材及安装"作为采购需求的一项,包含包含灯具安装所需的各类线材,原灯具开关配套更换、施工材料及原灯具拆卸和对墙面有划痕需要简单装饰处理等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占比份额较大。该项目因涉及中小学每间教室灯具的安装,所有灯具均安装在教室顶部,安装辅材及施工质量不达标,可能出现灯具掉落、伤害学生事件,存在安全隐患;分项报价涉及采购合同的签订,合同的正常履约,否则会导致推诿扯皮,影响合同的正常执行。因此该项目招标文件特意强调了该费用。投诉人甘肃大远建筑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因理解失误对采购需求第三项未报价,分项报价表缺少辅材及安装项,也没有在获取招标文件后20日内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自身存在一定责任。但评标委员会在未给予甘肃大远建筑有限公司澄清机会的情况下,认为其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集体认定为无效投标,做出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意见的行为违背了审慎的原则,符合性审查环节不严谨。

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澄清或者说明。....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之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投标人具有串标嫌疑。第一、评审得分表中1-6包第二名均为同一家单位(报价均在100万左右),中标价格呈规律性差异,品牌分布均匀(每1个品牌按顺序涵盖2个包)。第二、该项目6包中标单位有5家在分项报价一览表中"辅材及安装"型号规格均为"定制",属于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综上所述投标人具有串标嫌疑。

经核查,本项目采购共分6个包,6个包的采购需求和评标办法均完全一致,仅数量上有微小差别,第1、2、3、5包数量一致,第4、6包比其余四包少12盏灯,                              参与每个包的投标人投标文件、投标价格大致相似,是针对采购需求做出的响应,每包的得分排名大致相似属于正常情况,并未发现中标厂家有特定规则和规律性。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答复材料、采购人、评标委员会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不能证明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该项目评标异常,具有倾向性和规律性。评审得分表、分项报价显示:1、6家中标单位在评分中技术得分均超过第二名15分以上,一枝独秀,但价格得分均偏低,均为高价中标;2.1-6包每包得分排名2-6名单位顺序一模一样,第1、7、8、9名每包显示单位均不同,极其规律,具有一定的倾向性;3.6家中标单位只有在所中标段有投标数据外,其他标段中均无投标记录数据及评分数据,即6家中标单位投标中标率为100%,具有一定的倾向性。

经核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报价和商务得分属于客观分值,技术评审由评审专家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由评标专家独立赋分。经核查评分过程及打分情况未发现评标专家有违规情况。依据核查的情况和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评审过程中具有倾向性。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质疑回复函敷衍了事、不严肃。第一、在质疑2、3回复中,采购人对于质疑人所提及投标公示结果明显呈规律性分布并未正面回复。第二、质疑1-3回复中,均没有"事实依据",不严肃。第三、在质疑3回复中,采购人回复内容"中标单位的中标价并非本包的最高价,未发现具有倾向性和规律性",措辞极其隐晦,不知道是何立场?对于任何一个采购方来说,正常逻辑是希望低价中标,而此回复内容是希望高价中标,原因何在?何况目前中标价远远超过正常市场价。

经核查,投诉人2024年8月12日向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局、兰州西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局、兰州西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8月16日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质疑答复函对质疑事项进行逐条答复,有事实依据,也列明了法律依据,并告知了依法投诉的权利,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投诉事项4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规定,做出如下处理:

投诉事项1成立,给予本项目评审专家姬红,徐淑梅,李俊明,赵甲峰,杨鸿武5人每人1000元的行政处罚。

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四、权利告知

如果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城关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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