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甘肃陇瑞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名称:兰州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2024年第一批市政养护维修材料采购项目第六、七、八包第二次招标(第六包:路灯维修材料)
项目编号:401009JH074-6
项目预算:42万元
一、当事人
当 事 人:甘肃陇瑞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李家庄54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收到“兰州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2024年第一批市政养护维修材料采购项目第六、七、八包第二次招标”第六包涉嫌存在供应商串通投标问题线索,根据问题线索开展了监督检查。现监督检查过程结束,我局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与七里河区隆加源建材经营部关于“兰州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2024年第一批市政养护维修材料采购项目第六、七、八包第二次招标(第六包:路灯维修材料)”的投标文件,均由你公司编制,存在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故你公司与七里河区隆加源建材经营部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局查清事实,违法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对你公司处以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详细听取了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你公司对行政处罚内容无异议。
三、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及期限
如对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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