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政策还需对的措施促其落实
■ 宋军 邵睿
为了提振经济,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财政部在政府采购方面再次出台政策,要求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此举旨在提高中小微企业获取政府采购合同的机会,是一个好的政策。然而,在现实执行过程中,由于政府采购法规、政策、规程的严谨性、规范性,许多参与其中的小微企业可能不太“适应”政府采购严厉的规则。例如,在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中,部分小微企业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环节就出局了,最终导致废标或失败。
从目前情况来看,笔者认为,小微企业的不“适应”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多数小微企业对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理解不透彻,导致响应文件不符合要求,进而被判为无效投标(响应)。二是未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三是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企业类型等信息填写错误。四是部分小微企业对“服务方案”答非所问,不清楚何为“提供服务方案与措施”。五是送达响应文件迟于规定时间。
客观上讲,小微企业无论在管理水平还是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经验上,或多或少会存在不足,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不敢“自由”地放宽标准,怕事后的监督检查解释不清。因此,为了把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好事做细做实,笔者建议放宽政策与标准,用对的相关措施来确保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好政策落实到位,给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一个缓冲期或适应期。具体来看,主要有五方面内容:
一是出台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可要求,在采购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因素中不得或严禁出现各类认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等)、业绩要求,及提供审计报告等。
二是对小微企业放宽政策。小微企业同台竞争,相互之间差距不大,但小微企业与大中企业同台竞争,两者差距就明显了,尤其在投标(响应)文件的制作上就能看出。因此,为了真正鼓励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笔者建议放宽政策,除政府采购原则性问题(如,严重违法处罚、严重失信)外,在程序的严谨性、规则的规范性、响应文件的标准性上可适度放宽。换句话说,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中,可以将量大中企业的尺子“严”一点,量小微企业的尺子“松”一点。如有必要,可出台专门针对小微企业采购项目的评审规则,试行期或有效期三年。
三是给予小微企业纠错机会。在目前经济形势下,大多数小微企业不可能专门设置参与政府采购投标响应的岗位,所以他们对采购文件的理解、制作响应文件的水平相对较低。为此,笔者建议,在一定时期内,对于非原则性问题,应给予小微企业改正或纠错的机会。如,在采购活动中,可要求小微企业对响应文件进行现场书面纠正或更正,避免机械地照搬“教条”,一点错误或失误就使其“被判出局”。同时,对小微企业的响应文件不要过于吹毛求疵。
四是加强小微企业关于政府采购知识的培训。建议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对小微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系统性的政府采购知识培训,重在“授人以渔”。同时,建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快出台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类范本,力争让小微企业制作采购响应文件时只需“填空”。
五是用承诺函代替有关证明。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最难的莫过于要出具各种证明材料。如,需要出具哪些证明材料、如何出具、合格规范的证明材料有哪些标准等。另外,有些证明材料还需要一定的费用。如,一个银行资信证明通常在500元左右。因此,笔者建议,凡属于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可一律采用承诺制,减轻其负担。(作者单位分别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政府采购研究所、湖北省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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