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定)财采投处决〔2022〕3号
项目名称:定西市基层医疗卫生能力提升项目【(编号:GSXTM-2022-081-(DX)】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天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海藏路天一财富广场1号楼4层401室
被投诉人: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岷县街11号建设大厦1楼
相关供应商:青岛海信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99号
二、投诉事项:
我机关于2022年8月8日收到了甘肃天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定西市基层医疗卫生能力提升项目”采购结果的投诉,经审核依法予以受理,并将投诉书的副本分别送达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青岛海信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违背招标文件要求,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法规引用失当,无视明显的串通投标嫌疑,质疑答复不能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原则。
1、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11.3供应商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每个品目内的各个组成(模块)给予详细分项报价”要求,此次品目为52台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技术要求的各个组成(模块)包含了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主机: 1台,探头:腹部探头、高频探头、心脏探头、腔内探头四选三,高清超声工作站一套:包括品牌工作站软件、电脑和彩色打印机,品牌UPS (3KVA)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六 配置要求”) ;而从中标公告的报价表来看,供应商仅对品目进行了整体报价,而未对品目内的各个组成(模块)进行详细分项报价,且依照国家药监局查询的中标产品HD42Q注册信息,并无包含品牌工作站软件、电脑和彩色打印机,品牌UPS (3KVA)等各个组成(模块),中标供应商没有对要求的这些各个组成(模块)进行报价。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 附件3. 投标分项报价表 注: 2.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没有对每个品目内的各个组成(模块)进行详细的分项报价,明显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故应视其为无效投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指定媒体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体的身份进行核验。”与本项目我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一无相关性。
3.本项目青岛海信医疗设备股份有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9682000元, 比招标文件要求控制价低78000元,甘肃稳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9754800元,比控制价低5200元,优惠率万分之三,甘肃昶晖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9752460元,比控制价低7540元,优惠率万分之四,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涉嫌串通投标。但招标代理公司视而不见,未能按照《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贵对等、公平公正原则”来处理
质疑事项。况且,本项目控制价为19760000元,我公司报价13988000元,优惠金额5772000元,优惠率达到29.21%,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无视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效果的采购目标。。
投诉事项二: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不满意,对评标委员会给中标供应商的商务部分评满分20分有异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要求提供有效的IS09001证书可在商务评分中得1分,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IS09001证书的有效期并不在投标有效期内。此次投标有效期为90日,而中标供应商的IS09001证书在2022年8月7日就失效,即使是正在办理,那如果该证书不能在2022年8月7日前办理完成,依然会是失效状态,且中标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并未在投标文件中附上正在办理的说明,无法让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因此中标供应商的商务得分应该为19分。
投诉事项三:对质疑事项3的答复不满意,引用法规失当。1、根据招标技术参数要求1.22. 6★渲染模式:≥6 种,根据实际市场调查,青岛海信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仅有4种渲染模式,无法满足招标要求,涉嫌虚假应标。此项应负偏离,按照技术评分办法,应扣除5分技术分,且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技术部分50分,没有扣除0. 57分的扣分标准,因此实际得分不应为49.43分。招标代理公司的答复缺乏事实依据,仅凭文字答复并不能使我公司信服。我方已在质疑函中提供了青岛海信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官方宣传资料。
投诉事项四:根据此次评标结果的分数情况来看,我公司对于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的评分存在异议。我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逐项详细提供了相应的响应资料、证明材料和说明文件,不仅满足招标要求的条款,甚至还有部分优于招标要求,但这两个部分的得分却是异常的低。对比中标供应商的得分,如果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不是为青岛海信医疗公司量身定制的,本项目5位评标专家及2位业主代表怎能达到完全一致的满分?如果排除这两种因素,那就是青岛海信医疗公可提供的材料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否公开让全国的投标人学习借鉴。故我公司认为评审委员会评审有失公平、公正,且招标代理公司的回复极其敷衍草率,缺乏事实依据。
三、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一、经核查,该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中的采购需求为52台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招标文件的P36技术要求中同样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52台,再没有其它次级品目的分项采购信息。招标文件并没有要求对设备主要部件及系统概述参数要求中的部件(模块)配置进行分项报价。其次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为19682000元;与投标供应商甘肃稳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甘肃昶晖盛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报价没有成规律性或阶梯性,三家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无规律性差异,不存在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经核查本项目于2022年7月8日9:30开标,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质量体系认证IS09001有效期至2022年8月7日,现场评审时在有效期内,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经查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于2022年8月2日给该公司已颁证。故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投诉事项三:经核查,并经原评审专家对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的主要技术参数进行了再次确认,确认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具有8种渲染模式,并有相关的证明文件,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三不成立。
投诉事项四: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6.2详细评审2.商务部分(3)售后服务“…从方案的有效性、及时性、便捷性及切实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文本合同条款资料表13“签订合同:本项目是六县(通渭县、岷县、漳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委托定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集中代理采购的,中标供应商与定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签订采购合同后,还需与上述六县卫生健康局分别签订合同”。经查看其他三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在服务内容、服务网点、服务响应时间、质量保证时间、专业技术人员优于其他三家投标供应商。
经组织原评审专家对评审技术参数要求的内容进行核实,根据招标文件P38五、设备技术参数及要求:“1.5*超声主机机操作面板可电动升降、独立旋转等”。此项为主要技术参数,而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投标产品为气压升降且按正偏离响应,实际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次技术部分中实施方案对投标产品工作原理优势没有专项方案,存在一定的缺项。技术部分评审专家评分有差异,不存在完全一致现象。故投诉事项四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做出以下处理决定:本项目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西市财政局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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