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凉市中心血站2022年度采血袋、试剂、纪念品和相关耗材采购项目的调查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平凉市中心血站2022年度采血袋、试剂、纪念品和相关耗材采购项目的调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123456JH005
二、项目名称:平凉市中心血站2022年度采血袋、试剂、纪念品和相关耗材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相关当事人1:陕西和美诊断试剂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H-1303室
相关当事人2:陕西泛美诊断试剂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2号旺都D座5层
相关当事人3:北京世纪安捷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大厦3座21层2108单元
相关当事人4:广东宏康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明路9号2607、2608房
四、基本情况
该项目在评标过程中电子评标系统中特征码识别提示参与第五包投标的陕西和美诊断试剂有限公司和陕西泛美诊断试剂有限公司,参与第七包投标的北京世纪安捷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广东宏康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特征码完全相同,存在相互串通投标嫌疑,当场停止项目评审,予以废标。
我机关分别向各相关当事人书面送达《调查取证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该项目进行了调查核实。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之规定,认定陕西和美诊断试剂有限公司和陕西泛美诊断试剂有限公司相互串通投标,北京世纪安捷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广东宏康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相互串通投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和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项“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第4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第五包投标企业陕西和美诊断试剂有限公司、陕西泛美诊断试剂有限公司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各10000元不予退还,缴平凉市市级国库。
2、对第七包投标企业北京世纪安捷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广东宏康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各7000元不予退还,缴平凉市市级国库。
六、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凉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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