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峰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对庆阳市西峰区环卫局西峰区新建水平式垃圾压缩站项目(二包)(编号:XFZC2022-GK39-02)投诉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陈智楠 授权代表人:陈雅芹
联系电话:13482461475/13122082138
被投诉人:庆阳市西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42号
联系人:付海军
联系电话:13993470135
被投诉人:庆阳市西峰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向阳巷1号
联系人:汝志凯
联系电话:0934-8601006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睿彩),因对被投诉人庆阳市西峰区政府采购中心就“庆阳市西峰区环卫局西峰区新建水平式垃圾压缩站项目(二包)(编号:XFZC2022-GK39-02)质疑答复结果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2年6月10日收到投诉书后正式受理,依法暂停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并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调取了该项目的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结束。
三、投诉事项
对质疑答复不满意。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中要求加入钉钉群且未按规定加群视为放弃投标内容不合理,存在提前泄露投标人名单的风险,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参与竞争。
质疑答复: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没有明确的评判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
质疑答复: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评分表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产品专利证书不合理,与合同履约无关,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
质疑答复: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投标文件评分表要求投标人提供企业资信证明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质疑答复: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核查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我局受理投诉后,依法对该项目招标文件进行了书面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1.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中要求加入钉钉群且未按规定加群视为放弃投标内容不合理,存在提前泄露投标人名单的风险,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参与竞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理由及依据如下:
依据《招标文件》40.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供应商应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第一章第6条开标方式为远程不见面开标﹔按招标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通过“甘肃中工国际电子开评标系统”准时开标,届时将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出席开标会议;招标公告六其他补充事项3.中明确说明“所有供应商在开标截止时间前申请加入‘西峰区网上开评标视频会议’的钉钉群,群管理人员将在开标截止时间审核通过各投标人的进群申请,该钉钉群的群号见招标文件”。查阅文件及了解得知,投诉人在规定时间未对招标文件提出任何质疑,即投诉人同意项目开标方式,且开标钉钉群由负责该项目的唯一指定工作人员建群,群内成员相互不可见、不可联系,不属于“提前泄露潜在投标人”的法律规定情形。故投诉人投诉事项一不能成立。
2.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二“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没有明确的评判依据,违反了法律规定”,投诉不成立。理由如下:
招标文件中技术评审第一条已修改为:“投标产品能够完全满足项目需求且能够提供所投产品品牌型号、技术参数说明(以生产企业产品彩页、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参数证明材料为准)的得基础分37分:加注‘◑’技术部分参数,每一项负偏离扣2分,未标‘◑’技术参数,每一项负偏离扣1分,技术参数基础分扣完为止。基础分为零时,则按无效投标处理”。修改后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人认为“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及给采购人勾结评标委员会提供了便利等说法”,属于投诉人主观臆断,无事实依据,故投诉人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3.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评分表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产品专利证书不合理,与合同履约无关,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投诉不成立。理由如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只要求提供专利证书扫描件即可,并未要求提供原件,即使是代理商、经销商作为项目供应商,也有权利通过多种渠道(包括向生产制造商获取)获得投标货物的专利证书扫描件,作为产品生产制造商也有义务向代理商、经销商提供专利证明文件,并不存在评审因素的设置明显倾向于生产制造商及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供应商的情形。故投诉人投诉事项三不成立。
4.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四“招标文件中评分表要求投标人提供企业资信证明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投诉不成立。理由如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而企业资信证明是依据企业财务相关数据作出的证明性文件,该证明能够让采购单位了解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及基本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即要求提供企业资信证明不构成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并未违反前述法律规定,故投诉人投诉事项四不成立。
另,投诉人投诉书中所检索的案例均与本项目投诉事项无关联性,不具有参考意义,不能作为参考依据。
五、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我局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投诉文件等材料,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针对“西峰区新建水平式垃圾压缩站项目(二包)(招标编号:XFZC2022-0039-02)”的四项投诉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权利告知
如对上述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在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或者庆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
庆阳市西峰区财政局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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