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条件: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办理材料:
政府采购投诉书5份;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材料形式:纸质、电子;材料模板见附件;纸质材料规格:A4。
办理地点: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96号(甘肃省财政厅0904办公室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办理机构: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931-8899986
办理流程:
1、受理
受理结果:受理函。
审查标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2、办结
审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3、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