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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公安局新一代公安信息网络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1-11-26 14:39 字体:

           对临夏州公安局新一代公安信息网络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临州财采〔2021〕13号

 

项目名称:临夏州公安局新一代公安信息网络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LXZC 2021-528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翔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49号兰州大学科技园萃英众创空间2-76号工位

被投诉人1: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

被投诉人1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红园11号

被投诉人2:甘肃坤洲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2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光华东路19-1号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

相关供应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北滨河西路666号


二、基本情况

(一)、投诉受理情况及投诉事项

2021年10月20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甘肃翔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临夏州公安局新一代公安信息网络服务项目”〔项目编号:LXZC 2021-528〕采购文件邮寄的投诉书,于2021年10月20日予以受理。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

1、采购人未在收到投诉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2、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收到投诉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质疑答复并未正面回答问题;

4-13、招标文件“县(市)局核心交换机”中“★1、交换容量:38.4Tbps;包转发能力:7200Mpps”、第2条、“★3、配置24端口千兆以太网光口+4端口万兆以太网光接口;24端口千兆以太网电接口(RJ45)+4端口万兆以太网光接口模块”、“4、支持横向、纵向虚拟化”、第5条、第★6 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技术参数和“乡(镇)基层所交换机”中第★1条技术参数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二)、项目进展

2021年9月23日,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坤洲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2021年10月13日,该项目开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参加投标并中标。

三、投诉事项认定

(一)、投诉事项1

经核查,采购人在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后,对质疑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作出了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一款“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的规定。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发送了作为电子邮件附件的质疑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的规定,该质疑答复应视为书面答复。但采购代理机构在未经投诉人同意、且招标文件未规定可以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情况下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投诉人送达质疑答复,程序上有失妥当。由于该质疑答复未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采购代理机构未将质疑答复送达其他供应商并无不当。故投诉人关于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送达形式不当的投诉理由成立,但该情形不影响该项目的中标结果;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3

经核查,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质疑内容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投诉事项4-13

2021年11月18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进行了论证。

经专家论证认为:根据采购人提供的举证材料及专家的市场调研,证明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县(市)局核心交换机”中“★1、交换容量:38.4Tbps;包转发能力:7200Mpps”、第2条、“★3、配置24端口千兆以太网光口+4端口万兆以太网光接口;24端口千兆以太网电接口(RJ45)+4端口万兆以太网光接口模块”、“4、支持横向、纵向虚拟化”、第5条、第★6 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技术参数和“乡(镇)基层所交换机”中第★1条技术参数的要求,前述技术参数均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4-13不成立。

四、 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其他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2、鉴于部分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该项目中标结果,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答复送达形式不当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整改报告。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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