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新规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投标和履约保证金收缴、退还等新要求。
一是鼓励免收投标保证金。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免收投标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项目情况、潜在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自行确定是否收取保证金。对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并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二是明确履约保证金缴退原则。明确后付费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应当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首次明确因供应商违约扣缴的履约保证金,依照罚没财物管理有关规定收缴国库。
三是探索建立保证金第三方托管模式。鼓励各市发挥金融机构专业优势,探索建立独立的政府采购保证金托管账号,由金融机构执行收缴、退还程序操作,按照规定时间,实现自动退还、自动计算延迟利息、自动上缴国库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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