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财采字〔2020〕10 号
当事人:嘉峪关华艺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艳
单位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文化南路742-21号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如下:
经查,2018年,你公司作为嘉峪关市政府采购定点采购商向嘉峪关市环境保护局虚开发票2.5万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笔录》、国家税务总局嘉峪关市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发票资料等证据证实。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禁止时间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算起)。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或甘肃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峪关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5日附件下载 |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