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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财政局 关于2019年社会代理机构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处理决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6日 字体:

天财采[2020]10号

 

有关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人: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甘财采[2019]12号)要求,天水市财政局在组织相关社会代理机构对代理的2018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自查的基础上,抽调人员组成检查工作组,进一步深入到被抽调代理机构完成检查工作。现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我机关研究决定,处理如下:

一、甘肃飞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一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GZC2018-314)、“天水市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服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GZ2018-247),在招标文件编制中,均存在招标文件没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提示条款、评分标准不具体和未列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产品给予6%-10%价格扣除、商务评审表评审专家打分在一个表中,没有每个专家的打分表,不能反映出每个专家打分过程的独立性,经认定为代理机构责任,责令甘肃飞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天水市财政局。

“天水市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服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GZ2018-247)评分因素未量化,存在区间打分,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问题。责令甘肃飞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和采购人天水市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采购结果未经采购单位确认,提前发布中标公告、未在中标结果确认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通知书、进场交易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入场登记表未经审批先发布招标公告。给予甘肃飞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行政警告处罚,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天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二、甘肃安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天水市第二幼儿园装饰改造项目”(项目编号:TGZC2018-684 ),招标文件编制中评分因素未量化,存在区间打分,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问题。责令甘肃安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采购人天水市第二幼儿园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给予甘肃飞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行政警告处罚;招标文件中没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提示条款、招标文件未经采购人确认盖章、无采购人授权函、评审专家打分在一个表中,没有每个专家的打分表,不能反映出每个专家打分过程的独立性,经认定为代理机构责任,责令甘肃安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天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三、天水金阳光招标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天水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硬件和办公设备公开招标项目”(项目编号:TGZC2018-533),招标文件编制中,存在未列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产品给予6%-10%价格扣除、“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示条款的问题。经认定为代理机构责任,责令天水金阳光招标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天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四、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理的“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法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GZC2018-181)、天水市博物馆2019年伏羲庙春节庙会吉祥物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GJS2018-098)、“天水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编制项目”(项目编号:TGJS2018-145),招标文件编制中,未列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示条款的问题,“天水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编制项目”(项目编号:TGJS2018-145)存在未列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产品给予6%-10%价格扣除的问题,经认定为代理机构责任,责令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天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五、甘肃海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天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租车税控计价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GZC2018-571),招标文件编制中,招标文件中,没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提示条款,未对中小企业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后打分。经认定为代理机构责任,责令甘肃海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天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六、甘肃鸿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宝天所水毁光缆硅管恢复、四座隧道EPS电池改造项目”(项目编号:TGZC2018-449)、“宝天高速公路隧道管理所机关办公楼屋面渗水及所辖部分变电站道路水毁修复工程项目”(项目编号:TGJS2018-139)招标文件编制中,存在评分因素未量化,存在区间打分问题。经认定为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共同责任,责令甘肃鸿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和采购人宝天高速公路隧道管理所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给予甘肃飞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行政警告处罚,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天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七、甘肃汇丰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水市市级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GZC2018-067)、“天水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物资管理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GJS2018-188)招标文件编制中,评分因素未量化,存在区间打分;商务评审表评审专家打分在一个表中,没有每个专家的打分表,不能反映出每个专家打分过程的独立性;未列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产品给予6%-10%价格扣除问题。经认定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责令甘肃汇丰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采购人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水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给予甘肃汇丰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警告处罚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天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八、甘肃骄阳采购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天水市测绘地理信息局智慧天水时空信息云平台建设及监理和质检验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GZC2018-185),招标文件编制中,评分因素未量化,存在区间打分;商务评审表评审专家打分在一个表中,没有每个专家的打分表,不能反映出每个专家打分过程的独立性问题,为代理机构责任;“天水市体育运动学校十四届省运动会比赛专用服装、入场服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GJS2018-052),招标文件编制中,技术参数存在明显的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经认定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责令甘肃骄阳采购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及采购人天水市测绘地理信息局天水市商务局和天水市体育运动学校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给予甘肃骄阳采购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警告处罚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天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九、甘肃每日第三方咨询评价有限公司代理的天水市国土局政务系统升级单一来源项目”(项目编号:TGDC2018-039)、“天水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GZC2018-229 ),供应商投标文件未保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七十八条第十一款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天水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GZC2018-229 ),招标文件编制中,评分因素未量化,存在区间打分,经认定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责令甘肃每日第三方咨询评价有限公司及天水市中医医院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给予甘肃每日第三方咨询评价有限公司行政警告处罚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天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十、甘肃昭阳鸿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天水市国土资源局麦积、秦州两区建设用地报批数据库与监管系统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GZC2018-514),招标文件编制中,没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提示条款、采购结果未经采购人确认,评审专家打分在一个表中,没有每个专家的打分表,不能反映出每个专家打分过程的独立性,经认定为代理机构责任,责令甘肃昭阳鸿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待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天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十一、甘肃同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天水市房地产大厦加固维修项目”(项目编号:TGZC2018-682),供应商投标文件未保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七十八条第十一款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招标文件编制中,评分因素未量化,存在区间打分,经认定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责令甘肃同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天水市房地产管理局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给予甘肃同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警告处罚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天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十二、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天水市残疾人联合会康复辅助器具与假肢骨干站建设项目”(项目编号:TGZC2018-282 )、“天水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搬迁装修改造和中央空调安装工程项目”(TGJS2018-032),招标文件编制中,没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提示条款,评审专家打分在一个表中,没有每个专家的打分表,不能反映出每个专家打分过程的独立性,经认定为代理机构责任,责令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待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天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十三、兰州宏腾工程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天水市绿色智库办公室天水市公共区域无线网络覆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项目编号;TGZC2018-709)、“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天水市智慧城管平台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TGZC2018-609),招标文件编制中,未“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标标准”的提示条款,评审专家打分在一个表中,没有每个专家的打分表,不能反映出每个专家打分过程的独立性,经认定为代理机构责任,责令兰州宏腾工程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待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天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十四、兰州西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天水市新型智慧城市总体规划设计项目”(项目编号;TGZC2018-205),招标文件编制中,将业绩和特定资质要求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评审专家打分在一个表中,没有每个专家的打分表,不能反映出每个专家打分过程的独立性,经认定为代理机构责任,责令兰州西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待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给予兰州西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行政警告处罚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天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十五、兰州众信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天水市博物馆馆藏精品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项目编号;TGZC2018-727),商务评审表评审专家打分在一个表中,没有每个专家的打分表,不能反映出每个专家打分过程的独立性,经认定为代理机构责任,责令兰州众信招标有限公司待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天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十六、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天水市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项目”(项目编号;TGZC2018-348),开标一览表缺少一项报价,单价与总价不符,经认定为代理机构责任,评分因素未量化,存在区间打分为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共同责任问题,责令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待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天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十七、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天水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中心临时庇护所和临时救助生活区项目”(项目编号:TGZC2018-647),招标文件中未“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标标准”的提示条款,评审专家打分在一个表中,没有每个专家的打分表,不能反映出每个专家打分过程的独立性,经认定为代理机构责任。“天水市第四人民医院陇西分院业务楼改造维修项目”(TGJS2018-117)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中“技术分”的“施工方案”“履约措施及售后服务”评分标准有区间打分,评分因素未量化,为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共同责任问题。责令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水市第四人民医院待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给予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警告处罚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天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十八、中巨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天水市林业局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项目”(项目编号:TGZC2018-607)、“天水市公安局屋面增加彩钢房屋工程项目”(项目编号:TGJS2018-162),招标文件中未“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标标准”的提示条款;没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提示条款,经认定为代理机构责任。“天水市林业局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项目”(项目编号:TGZC2018-607)评分因素未量化,存在区间打分为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共同责任问题。责令中巨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水市林业局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给予中巨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警告处罚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天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十九、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实训室装饰改造项目”(项目标号;TGJS2018-042),招标文件中评分因素未量化,存在区间打分为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共同责任问题。商务评审表评审专家打分在一个表中,没有每个专家的打分表,不能反映出每个专家打分过程的独立性,经认定为代理机构责任。责令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和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给予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行政警告处罚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天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二十、甘肃中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天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GZC2018-673),进场交易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招标文件中,没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提示条款,经认定为代理机构责任,评分因素未量化,存在区间打分为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共同责任问题。责令甘肃中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天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给予甘肃中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行政警告处罚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天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二十一、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天水市公安局检验鉴定设备DNA测序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GZC2018-464),招标文件中,没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提示条款,评审专家打分在一个表中,没有每个专家的打分表,不能反映出每个专家打分过程的独立性,经认定为代理机构责任,责令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给予甘肃中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行政警告处罚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天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二十二、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天水市环境保护局“智慧环保”数据资源中心建设项目(二次)”(项目编号;TGZC2018-546),招标文件中,没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提示条款,评审专家打分在一个表中,没有每个专家的打分表,不能反映出每个专家打分过程的独立性,经认定为代理机构责任,将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评分因素为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共同责任问题。责令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天水市环境保护局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给予甘肃中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行政警告处罚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天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二十三、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代理的“甘肃(天水)国际陆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PPP项目咨询服务机构”(项目编号:TGZC2018-274),招标文件中,没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提示条款,为代理机构责任问题。将投标资格条件、特定行业业绩作为评分因素,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中评分标准有区间打分,评分因素未量化为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共同责任问题,责令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和甘肃(天水)国际陆港管理委员会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给予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行政警告处罚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天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二十四、甘肃中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天水市职业技术学校学生食堂维修工程项目”(项目编号;TGJC2018-011),招标文件没有商务评审表评审专家打分在一个表中,没有每个专家单独打分表,不能反映出每个专家打分过程的独立性的提示条款,经认定为代理机构责任,责令甘肃中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天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二十五、在本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各采购代理机构均未保存音像资料及保证金的退付凭证。为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问题,责令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配合各代理机构,对代理机构进场交易的采购活动监控提供拷贝,对保证金的退付记录应提供依据,确保采购代理机构资料保存的完整性。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天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天水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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