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宕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乡镇卫生院设备采购项目 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宕财采[2018]06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关于对宕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乡镇卫生院设备采购项目
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宕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乡镇卫生院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ZYZX-TCWJJ-20180605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桂林优利特医疗电子销售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桂林市中华路伏和巷3号
被投诉人1:甘肃中亿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陇南市武都区东江9号路新盛大厦
被投诉人2:宕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被投诉人地址:宕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投诉事项
2018年8月29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宕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乡镇卫生院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书,我局于2018年8月29日进行受理。投诉人认为:招标代理机构所做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损害投标人权益。
三、事实认定
我局受理投诉后,对投诉人的质疑材料、代理公司的答疑材料、投诉书及相关材料证明进行核查,依法对代理机构及采购人进行了调查取证,落实了投诉的有关问题。
四、处理决定
本机关在投诉审查期间对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依法调取、审阅了有关文件,并会同相关专家逐一进行审查,结果如下:
(一)投诉事项1:
经审查,投诉人认为该项目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缺乏相关依据。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潜在供应商已获取了其质疑的采购文件,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据我机关核查投诉人在有效质疑期内并未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并在2018年7月31日投诉人参加了该项目的投标,因此我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此项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投诉事项2:
经审查,投诉人认为该项目评分分值有误,从而得出的评分不准确或者不公平。该项投诉未在投诉人的质疑文件中体现,已超出质疑事项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之规定,我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此项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综合投诉人所提供证据,驳回桂林优利特医疗电子销售有限公司的投诉,原评审结果有效。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时间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宕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宕昌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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